女大學生王某在學校做化學實驗時,遇到酒精壺燃燒,酒精飛濺導致王某毀容。王某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40萬并要求安排工作。昨悉,王某最終獲學校賠償43萬余元。
2005年9月25日上午,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原湖北教育學院)學生王某與同班同學到
閱馬場校區(qū)做化學實驗。在做實驗過程中,王某往酒精噴燈預熱盤中調試添加酒精時,酒精壺突然燃燒。酒精飛濺至王某的臉、耳、頸和上肢等部位,造成多處燒傷。王某在醫(yī)院治療了一年多,學校為其支付了住院治療費用共10萬余元。經鑒定,王某已構成六級傷殘,后期手術需分六次以上完成,后期醫(yī)療費15萬元。
王某多次與學校協(xié)商要求一次性處理,因索賠數額過高未果。今年6月,王某向江夏流芳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賠償各種費用共計40.8萬元并適當安排工作。
法庭法官調解時提出,如果王某得不到良好治療,今后的人生道路難以繼續(xù),希望學校合情合理賠償。經過法官三次傾心調解,校方也通情達理,雙方終于達成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加上先期支付的10萬在內,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自愿賠償王某43萬元。 (記者 萬勤 通訊員 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