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有意引誘并安排他人嫖娼,后又以揭發(fā)他人有嫖娼活動相要挾敲詐錢財。日前,時年35歲的被告人吳某和時年21歲的李某,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7年3月8日凌晨,吳某通過他人將被害人王強(化名)介紹到歌廳內(nèi)進行娛樂消費,然后有意安排一賣淫女引誘王強進行色情活動。同時,吳某唆使李某冒充歌廳服務員,以進包間送飲料為名監(jiān)視王強的舉動,并在王強有嫖娼行為時及時通知了吳某。后吳某以歌廳經(jīng)理的身份出現(xiàn),跟葉某談判,并以報警或通知單位領(lǐng)導相要挾,當場向王強敲詐索尼愛立信牌W810i型手持電話、索尼牌T10型數(shù)碼相機各一部(物品共價值人民幣3740元)。之后,吳某、李某又迫使王強從ATM自動取款機內(nèi)取款后,交付人民幣4000元。
法院認為,吳某、李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吳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