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女友討得50萬元的“戀愛損失費”,臧洪糾集兩名同伙,將女友的前男友強行扣留在酒店公寓內,逼迫其“交錢贖罪”,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41小時。日前,徐匯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臧洪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其他兩名同案犯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認識女友同居
2006年12月,小莉與男子阿昌談戀愛。
今年1月,阿昌離開上海后,小莉發(fā)現(xiàn)自己懷上了阿昌的孩子。找不到阿昌,小莉只得自己到醫(yī)院做了人流手術。期間,小莉認識了臧洪,很快兩人同居。
拘禁他人41小時
半個月后,阿昌從臺灣回來,找到小莉,許諾給她一筆50萬元的經濟補償費。臧洪得知此事后,于2月14日凌晨到阿昌的住處,要求其立即兌現(xiàn)承諾。見阿昌拿不出錢,臧洪就打他,并用鋼珠槍鳴槍恐嚇。之后,臧洪糾集兩名同伙,扣留了阿昌的一輛本田轎車及護照、手機和銀行卡等財物,還唆使同伙從阿昌的銀行卡內提取現(xiàn)金4.2萬元,并讓阿昌為小莉購買一對戒指、支付客房費等刷卡消費1.8萬余元,作為補償款的預付款。
拿到“預付款”后,臧洪仍不依不饒,當天下午,他們又把阿昌帶到另一處商務酒店進行看管。
第二天,阿昌與小莉按事先約定,簽訂了由阿昌賠償其導致小莉懷孕的經濟損失50萬元的書面協(xié)議。中午,臧洪等人再次將阿昌轉移至另一商務酒店。下午5時許,阿昌脫離臧洪等人的控制,離開酒店。至此,阿昌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41小時之久。
非法拘禁定罪
這到底是非法拘禁還是勒索敲詐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臧洪等人實施了非法扣押被害人的行為,根據目前的證據,從臧洪的角度分析,他認為阿昌與小莉之間存在債權債務,即阿昌自愿補償小莉經濟損失50萬元,憑著他與小莉之間的關系,出面為小莉索要補償款是理所當然的。這種“事出有因”的行為,與無緣無故非法扣押他人并以索債為名勒索財物的行為顯然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由于臧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有毆打情節(jié),是主犯,應予以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其他兩名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到案后能認罪悔罪,予以從輕處罰。
作者: 李勝南 潘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