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李某懷疑自己女朋友和他人有染,就帶著3個老鄉(xiāng)找到“情敵”向其索要“精神賠償費”,搶了一枚金戒指之后,又要求“情敵”過幾天再支付1000元。日前,經晉安檢察院公訴,晉安法院以犯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江西人李某在2004年帶著女友楊某來福州打工,兩人分別在不同的工廠內打工。2004年6月末,李某聽工友說女友楊某和一名姓饒的男子來往密切,經過一段時間的跟蹤,李某發(fā)現(xiàn)女友確實和饒某關系曖昧,心生妒嫉的李某就找來老鄉(xiāng)毛某、金某和李某祥幫自己“出氣”。2004年7月2日,李某等人在晉安區(qū)雙坂村公園內將剛下班的饒某攔下,以饒某“欺負”李某女友為由,向饒某索賠2000元。遭到拒絕后,李某等人遂以刀、木棍等相威脅,當場搶走了饒某一枚價值1364元的金戒指,并要饒某一周之內再支付1000元人民幣。7月5日,饒某被迫支付給李某等人1000元人民幣。次日,李某被警方抓獲。
在庭審過程中,李某的行為是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成為庭審焦點。李某稱,是因為饒某和自己女友存在曖昧關系才打算向饒某索賠,自己并沒有動手毆打饒某,饒某是自愿將金戒指和錢作為自己的“精神賠償費”,自己的行為僅構成敲詐勒索罪,并沒有搶劫饒某財物的行為。李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李某的主觀故意只是要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使用威脅手段當場索走一枚金戒指和過幾天又索走1000元人民幣屬于一個連續(xù)的犯罪行為。李某只是連續(xù)實施性質相同但表現(xiàn)形式不同的數(shù)個行為,因此,應定位為敲詐勒索罪。
法院認為,李某最初的主觀意志是想敲詐饒某財物,但遇到饒某較為堅決的拒絕后臨時改變了想法,提高了暴力程度,并當場索走了饒某的金戒指,這一行為屬于搶劫。再拿到金戒指后,李某并不滿足,借勢強迫饒某再支付1000元人民幣,這一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經過審理,晉安區(qū)法院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和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和勒索他人財物,已經構成了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3000元,兩罪和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記者 任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