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湘西自治州工商銀行吉首市支行原金庫管理員彭維安利用職務便利竊取金庫123.9萬元外逃三年后,今天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彭維安在擔任湘西州工商銀行吉首市支行金庫管庫員期間,產生了利用職務之便竊款外逃的想法。2004年6月25日,彭維安利用金庫執(zhí)行主任楊某提前下班沒有打亂其掌控密碼鎖的機會,對另一值班管庫員彭某謊稱已幫楊某打亂其掌控的密碼鎖,結果庫管員彭某未對密碼鎖進行檢查便下班了。次日凌晨6時46分,彭維安提前進入金庫辦公室,利用密碼進入金庫,用鐵錘撬開一只裝錢尾箱的兩把鎖,從箱內取出1239000元人民幣裝入準備好的包中。之后,彭維安將尾箱放回金庫,鎖上楊某及本人的密碼鎖。隨后將包藏在預先訂好的一酒店客房。之后,彭維安又回金庫上班。6月27日上午,彭維安攜款外逃。外逃期間,彭維安將所盜公款用于炒股及個人揮霍,直至2007年6月13日在新疆烏魯木齊市被抓獲歸案,追加贓款31萬元及手提電腦、手機各一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維安身為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其掌控金庫密碼的職務便利監(jiān)守自盜,竊取公款1239000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彭維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原單位同事和親屬表示深切懺悔,請求法庭考慮其積極退贓及悔罪表現予以從輕判處。
法庭擇日定期宣判。(作者:龔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