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合肥110直屬大隊原大隊長沈釗案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仍以受賄罪判處沈釗有期徒刑1年,追繳的贓款15000元,由合肥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法院認定,被告人沈釗自2003年7月至案發(fā)前擔任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直屬大隊大隊長。2005年12月29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直屬大隊接群眾舉報后,沈釗帶領干警將在肥東縣店埠鎮(zhèn)馬廠村上灣組一民房與王庭(在逃)等人合伙開設賭場的陳幫春(已被判刑)等人抓獲并當場收繳賭資。陳被抓后打電話給朋友陳某,讓其找人幫忙把自己“放出來”。陳某得知沈釗負責該案,多次請沈幫忙。沈表示該案賭資已超過5萬元,按規(guī)定要作為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陳某說:那我讓他跑呢?沈釗說:他跑得掉嗎?沈還告訴陳某約在7點要將案件連人帶錢一并移交給合肥市刑警支隊處理。陳某獲悉后,電話告知陳幫春,授意其伺機逃跑。
當日6時許,沈釗組織110大隊干警將陳幫春等17名參賭人員分批從合肥市公安局新辦公樓向合肥市刑警支隊辦公樓移送,陳幫春被安排在最后一批,剛出市公安局大樓門口,陳幫春乘看管松懈之機逃跑。
陳幫春逃脫后,早上7點15分許,沈釗與陳某聯(lián)系說:你真有本事,把人搞跑了。陳某回答:我還講是你放掉的呢!”沈釗未置可否。
當日下午,陳幫春抽取賭場“水錢”2萬元交給陳某安排感謝。陳某多次與沈釗電話聯(lián)系后,當日19時許,陳某在其車上從2萬元中拿出15000元送給沈釗表示感謝,沈稍事推脫后收下。次日,沈在其辦公室將其中5000元送給110大隊副大隊長吳某某,余款10000元被其個人占有。
案發(fā)后,吳某某、沈釗先后向合肥市公安局紀委退繳了人民幣5000元、10000元。
今年4月24日上午,沈釗案在合肥市廬陽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報曾報道);因發(fā)現(xiàn)新證據,7月2日該案在同一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本報曾報道)。7月5日,合肥市廬陽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沈釗上訴辯稱,自己收受15000元是代表單位接收的贊助費,且部分用于公費開支,所收的15000元與陳幫春逃跑沒有關聯(lián),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合肥中院審理后認為,沈釗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實其收受15000元時已知該款是陳幫春、陳某給其的酬謝款,兩人也證實了這個事實,而且這筆款項亦未在單位入賬,因此沈釗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正言、刑二婷、郜征、張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