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團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新疆國際商貿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曾經同時擁有這些響當當頭銜的姜某,因涉嫌貪污319萬余元,被國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8月13日,姜某站在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當日,公訴機關指控姜某利用職務之便,分7次將319萬余元據(jù)為己有。
當公訴機關宣讀完起訴書后,法官問姜某對公訴書上的指控是否有異議時,姜某當即回答“有異議”,他認為他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他沒有將這些錢據(jù)為己有,也沒有指使他人沖銷賬目。
檢察機關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姜某在擔任新疆建工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以聯(lián)系工程為由,利用職務便利,安排他人分數(shù)次從其單位承建的工程項目上提取現(xiàn)金共計319萬余元并據(jù)為己有,同時安排他人以序列成本的方式沖銷賬目,進行虛假賬務處理。
庭審時,公訴機關與姜某的辯護人之間分歧較大,爭議焦點之一就是319萬余元是否是公款。
姜某在法庭上說,這些錢是分次從不同項目上抽出來的,不是單位的公款,因為項目都是承包制,因此不是從哪個項目抽錢就用在哪個項目上,而且他們單位的項目一直是滾動運作,以前他們也一直是這樣操作的。
同時,控辯雙方就姜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姜某一直辯稱,他并沒有將這些錢據(jù)為己有進行揮霍或挪作他用,他只是一個經手人而已。
而公訴機關認為,這些錢的去向如何,并不影響姜某的行為本質,經審理查明,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貪污罪。
由于該案案情復雜,法院將進行庭后合議,擇日宣判判決結果。(記者 孫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