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合同糾紛,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本想拿到判決后提起上訴,誰知苦等了三個月后,原告王先生竟然等來一張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對此,法院的解釋是,宣判后不久,因無法聯(lián)系到原告,法院已通過郵寄方式寄去了判決書。而此時,這個案子不但早已超過了上訴時間,而且已經進入了執(zhí)行階段。王先生不禁納悶了,自己從來就沒有收到書面判決,究竟是誰丟了他的上訴權呢?
等判決書 卻等來強制執(zhí)行通知
2007年3月7日,蘭州市某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與蘭州某印務公司(以下簡稱印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印刷協(xié)議:由印務公司為印刷廠制作雜志投遞卡。由于印務公司生產的投遞卡出現(xiàn)質量問題,印刷廠拒絕及時支付印務公司貨款,兩單位因此對簿公堂。2007年4月25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后,作出口頭宣判,由印刷廠給付印務公司貨款864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616.50元。宣判后,雖然印刷廠法人代表王先生表示對判決不服,但因為書面性判決沒有下發(fā),他便回家等待法院的通知。誰知這一等,不但沒有等到判決書,反而于2007年7月25日收到了法院送來的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
郵寄送達 判決書卻不知去向
看到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王先生傻眼了,這是怎么一回事呢?他立即趕到城關區(qū)人民法院,這才知道,案件審理后不久,法院因無法與王先生取得聯(lián)系,就以郵寄送達的方式將判決書寄給了王先生。因此,案件就自然進入了執(zhí)行程序。這讓王先生又急又氣,他說:“那我的上訴權怎么辦?”
隨后,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復是法院在該案判決后,已如期將判決書以郵寄的方式送出去了,并收回了簽收函,因此,法院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王先生稱,他確實在法官那里見到了郵寄回執(zhí)函,函上簽字的是一個姓陳的人,但是,當他到廠里和廠子附近詢問是否有這個人收到法院的郵件時,均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當記者隨同王先生到郵局咨詢時,專為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郵遞工作者告訴我們,如果受送達人不在,也可以由該單位的值班人員簽收,但除了簽字外,還要如實寫上簽收人的身份證號。那么,到底是誰剝奪了印刷廠的上訴權呢?昨日,就本案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文學律師和甘肅佳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藍云律師。
記者:法律上對上訴人在時間上有什么樣的規(guī)定?如果超過上訴期,當事人應當怎么辦?
趙律師:法律對當事人的上訴權有明確規(guī)定,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期自當事人簽收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刑事案件被告人自簽收一審判決之日起10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法定期間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視為其主動放棄上訴權。超過上訴期后,當事人如果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或錯誤的,可以向一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經法院審查案件確有錯誤的,法院將予以立案,相應的也就進入再審程序。
記者:法律上對送達法律文書有哪些規(guī)定?
趙律師: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在案件審結之前,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同時,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回執(zhí)退回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簽收。郵政機構在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未能見到受送達人的,可以交給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除外)。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記者:本案中,如何確認法院已將判決按照當事人地址送達?
王律師:本案中,法院既然有郵局的送達簽收函,就說明法院已經將判決郵寄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郵件號碼,到郵局查實。
記者:您認為在本案中,是誰弄丟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王律師:法院如果是按照王先生所留郵寄地址將判決送達到地址所在單位,是該單位辦公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員未將郵件交給王先生,說明是該單位內部管理不善所致,最終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應自己承擔。如果有人惡意將法律文書私藏,那么,所后果就應當由簽收工作人員來承擔。但如果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是法院因審查不慎造成送達文書丟失的,法院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 康慧 宋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