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某鋼鐵公司將職工魏某除名后,由于沒有書面通知魏某,致使除名決定因程序違法而無效。日前,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撤銷該除名決定,并判令公司恢復魏某的職工身份和應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補發(fā)工資112479.5元,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1970年4月魏某到該鋼鐵公司工作,1983年7月2日下白班后,魏某到單位澡堂洗澡時由于地滑摔傷,造成右腿膝蓋摔骨折,住院治療4個月。出院后經工段和車間領導批準,魏某回原籍老家休息約兩年左右。1985年7月魏某返廠上班,先后在動力車間從事開上料電梯和汽化工種,由于雙腿站力時間過長加上工作較重,運動量大,魏某舊傷復發(fā)膝關節(jié)疼痛,并與工段和車間領導協商,1989年4月再次回老家休息12天。
后來,車間領導馬某和工段領導宋某到魏某家中,通知魏某上班并做其工作,要求盡快返廠上班,魏某以舊傷復發(fā)為由沒去上班。同年10月23日,車間以魏某連續(xù)曠工6個多月為由,向總公司申報將魏某除名并獲得允許。后來,魏某返廠上班時,勞資科口頭通知魏某已被除名。此后,魏某多次找領導協商未果,協商過程中公司才于2005年7月5日書面答復魏某,由于其已被除名,故其提出的享受退休待遇、彌補原來損失的要求不能解決。同年7月17日,魏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駁回申訴請求的裁決,魏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系被告職工,下班后到單位洗澡時不慎將腿摔傷,在家休息兩年后,單位以長期曠工為由予以除名,但未書面通知原告,該決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認定為無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王忠文 楊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