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寧陽縣農行客戶經理靳恩河貪污社;1000多萬元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貪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靳恩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靳恩河,原任中國農業(yè)銀行寧陽縣支行營業(yè)部客戶經理。2006年8月31日因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間,被告人靳恩河利用其擔任客戶經理和經辦社;鸬穆殑罩,采用銷毀轉帳支票、偷蓋公章、私刻公章、偽造虛假現金繳款回單和虛假進賬單、對帳單等手段,先后31次騙取、竊取寧陽縣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險事業(yè)處、寧陽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yè)處、寧陽縣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等單位公款共計1160萬元。案發(fā)前靳恩河歸還190萬元,案發(fā)后追繳款物150余萬元,尚有800多萬元被靳恩河揮霍未能追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靳恩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帳戶及現金收取等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公款,非法占為己有并進行揮霍,致使大量公款無法追回,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靳恩河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遂作出一審判決。(作者:劉國峰 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