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農業(yè)大學農學系副教授常某在蘭州殺害博士妻段某血案引起的民事索賠案,常某的岳父母攜1歲外孫向常某及其父母、“神漢”于某索賠22萬余元。法院將合議后定期宣判。
常某在回蘭州探親期間,用蘭州“神漢”于某做“法事”的刀將自己讀博士的妻子段某殘忍殺害,后常某因鑒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癥被免除刑事責任。但段某的父母認為,常某的父母在明知兒子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情況下,不對兒子進行強制治療,卻請“神漢”在家為常某做“法事”,搞封建迷信活動!吧駶h”于某指使常某的母親將做“法事”用的刀,放置在常某枕頭下“避邪”。該行為不但沒有起到祛病作用,反而使段某招來殺身之禍。段某的父母認為,被告具有嚴重的共同過錯,對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有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22萬余元。該案起訴后,法院認為并沒有窮盡本案利害關系人,遂要求將常某的1歲兒子追加為原告,共同參加訴訟。
訴訟雙方
原告律師:“高知”父母請“神漢”應擔責
當庭,被害人段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安治國認為,2006年4月,常某伺候完妻子的月子回到中國農業(yè)大學后,出現(xiàn)嚴重的精神疾病,常某父母知道后,安排剛坐完月子的段某及常某的小姨去北京將其接回蘭州。常某回家后,其父母沒有及時帶常某去醫(yī)院接受科學治療,而是請“神漢”于某做“法事”驅邪,搞封建迷信活動。
2006年6月28日晚,“神漢”于某做完“法事”后,將做“法事”用過的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避邪”。6月29日凌晨1時許,常某用該菜刀將妻子連砍16刀,致其死亡。常某的父親作為高級知識分子,母親作為科研單位的干部,不但搞迷信活動,還將菜刀放置在一個精神病人的枕下,為常某殺害妻子提供了便利條件,直接導致常某殺害妻子的行為發(fā)生。幾被告具有嚴重的共同過錯,對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被告律師:被害人段某也有過錯
常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肅同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力認為,首先,被害人段某在去北京之前就知道丈夫的病情,她接回丈夫后就應當及時帶丈夫去治療,可她卻沒有這么做,應當承擔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其次,“神漢”在家做“法事”,并將菜刀放在常某枕下,這都是段某在家時做的,段某作為監(jiān)護人,晚上與丈夫同在一房時,面對可以致命的刀具,應該采取保護措施。因此,段某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而且對“神漢”做“法事”的事實和行為予以默許,從而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對于段某的死,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對侵權結果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另外,法律規(guī)定對侵權結果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應是共同的侵權行為,而本案中,常某父母的行為并非共同侵權。因此,常某的父母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神漢”律師:
“作法”與段某之死無因果關系
“神漢”于某的委托代理人——甘肅愷撒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善明認為,當時,常某的母親通過別人請于某去做“法事”,說常某脾氣暴躁,夫妻之間常為瑣事爭吵,可能是中了邪,希望“法事”能為常某及其家庭祈求平安。于某當時并不知道常某患有精神病,做“法事”時,常某很正常,其言談舉止和正常人沒有區(qū)別。將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是常某的母親所為,于某并沒有指使。
李善明認為,于某的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與段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