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大興區(qū)清源街道棗園社區(qū)居委會以監(jiān)護人的身份,代替患有重度精神病的孫女士向一名肇事司機索賠68萬元一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去年,孫女士的母親在一次車禍中死亡,使其成為“孤女”,生活難以為繼。
據(jù)稱,該案為全國首起居委會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索賠案。
居委會提出68萬元索賠
車禍發(fā)生在去年5月12日晚,孫女士的母親外出時被張某駕駛的捷達轎車撞死,F(xiàn)場勘查后,交管部門認定張某在事故中無責。
孫女士此前居住在大興區(qū)清源街道棗園社區(qū)。后在棗園社區(qū)居委會的協(xié)調(diào)下,司機張某支付了1萬余元,作為老人的喪葬費用。
據(jù)該居委會主任劉昌全介紹,38歲的孫女士患有重度精神病,父親前幾年去世,在其母車禍身亡后,朝陽交通支隊在報紙上發(fā)布尋人啟事,尋找孫女士的親屬,但一直無人聯(lián)系,孫女士失去了生活來源。
劉昌全說,孫女士獲得生活來源的惟一希望就是肇事司機張某,但張某并不愿再支付賠償金,訴諸法院成為最后的辦法。但孫女士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起訴。同時,她又無其他親屬行使監(jiān)護權。因此,劉昌全決定以棗園社區(qū)居委會作為她的監(jiān)護人代為起訴。
綜合考慮了孫女士的今后生活,居委會提出了68萬余元的索賠,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未來生活費等。
居委會代為起訴遭質(zhì)疑
庭審中,被告張某表示,交通隊認定自己無責,法理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她對居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質(zhì)疑。
對此,劉昌全解釋說,孫女士落戶在棗園社區(qū),考慮到孫女士沒有其他親屬代為維權,居委會出于工作職責和人道主義需要以原告身份提起了訴訟。
代理此案的潮陽律師事務所劉志宏律師認為,居委會作為監(jiān)護人起訴不存在法律障礙!睹穹ㄍ▌t》第17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沒有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法庭主持調(diào)解下,棗園居委會同意將索賠數(shù)額降到30萬,張某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給予雙方10天考慮時間。
對話:“如勝訴,將設賬戶專款專用”
庭審后,記者電話采訪了大興區(qū)清源街道棗園社區(qū)居委會主任劉昌全。他表示一旦勝訴,將為她設立專門賬戶,確保其未來生活。
新京報:孫女士目前在哪里生活?
劉昌全(以下簡稱劉):居委會通過清源街道辦與大興區(qū)民政局協(xié)調(diào),今年3月把她送到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敬老院,還請了一位敬老院的老人照顧她平時起居、吃藥。敬老院同意費用可以欠著,等官司完事后再結算。
新京報:她父母沒留下遺產(chǎn)嗎?
劉:據(jù)我們了解沒有留下財產(chǎn)。她母親出事前有一套房子,后來低價賣給了別人。據(jù)買主說,此前給孫女士治病從他這借走不少錢,孫女士的母親把房子賣給他也就沒要錢。
那人還給我們看了借條。
新京報:她有低保嗎?
劉:有。從今年開始她每月有300多元的低保,這些錢目前由街道辦居民事務部管理。目前加起來也就700多元。
新京報:居委會是怎么想到要代她索賠?
劉:居委會看她一個人怪可憐的,沒有生活來源,我們要是不管,就沒人管了。我就想到了打官司。提出來后,居委會沒有人反對。向街道辦上報后,也獲得了批準。
新京報:這是不是超出了居委會的工作范圍?
劉:沒有,居委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任務就是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幫助她也是我們的工作。
新京報:是否考慮到居委會起訴主體資格的問題?
劉:我們當時還真沒有考慮這個問題,也不太懂,后來就找了律師,律師說可以。
新京報:律師費用是居委會墊付的嗎?
劉:居委會找到清源街道辦司法所,因為案件在朝陽法院審理,司法所的同志幫我們聯(lián)系了朝陽區(qū)司法局。朝陽區(qū)司法局看了材料后,覺得我們不容易,就幫我們聯(lián)系了潮陽律師事務所的劉志宏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免費代理。
新京報:如果官司勝訴,這筆資金如何支配?
劉:這個我們已經(jīng)想好,給她開設一個專門賬戶,?顚S茫谢ㄤN都從賬戶上走,定期公開監(jiān)督。我希望還把她送到醫(yī)院繼續(xù)治療。
新京報:目前是無人認親,如果官司勝訴,有人站出來認親怎么辦?錢怎么辦?
劉:這也是比較難辦的,居委會不敢百分之百確定沒有其他親屬,因此法官讓調(diào)解,我們不太同意,就是擔心一旦有人站出來認親,說調(diào)解時把錢要少了,我們就被動了。所以,還是希望法院判決。
新京報:如果敗訴,下一步如何安排她?
劉:那只能申請把她送到福利機構的養(yǎng)老院。這也僅是我們的想法,下一步還真不太好說。
相似案例
●2004年12月、2005年4月,江蘇高淳縣境內(nèi)先后有兩名流浪漢因車禍身亡。高淳縣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今年3月28日,南京中院終審以主體不適格,駁回民政局起訴。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近親屬尚未出現(xiàn),但不能排除其客觀存在的可能。民政局的職責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2005年11月,湖南一司機將一名流浪漢撞死。湖南臨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機所在單位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去年7月,臨湘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承認了民政局的訴訟主體資格,兩家被告被判向救助站賠償15.46萬元。被告不服又提起了上訴,此案二審未判決。
●去年12月20日,浙江桐廬縣法院對交通肇事撞死流浪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肇事司機被判有期徒刑1年,同時判決賠償原告桐廬縣民政局33.8萬余元。民政部門表示,根據(jù)檢察機關建議,將以提存或專項資金方式保存賠償款。一旦受害人親屬出現(xiàn),扣除相關費用后將賠償款交還其親屬,如親屬5年內(nèi)未出現(xiàn),該款將作為社會救助資金使用。
記者 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