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連串處分
李海明說,他從未想到會有人這樣追究他的責任!昂苊黠@,我之所以發(fā)表這樣的文章,是對我們集團的管理模式和種種看不過去的現(xiàn)象進行批評,反映廣大職工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情緒,對于我個人沒有任何利益。”
但結果卻沒有他想象的那么簡單。就在他全部承認的第二天,當?shù)嘏沙鏊囊幻鞂⑺麕У搅伺沙鏊M行訊問,并且作了筆錄。李海明說,當時有警察告訴他,說犯的只是小錯誤,到不了拘留的程度,讓他放心回家。
可剛過了一個周末,10月16日,有警察向他遞送了薛城區(qū)公安分局下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上說,他的這些文章是“歪曲事實進行誹謗”,“決定給予李海明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當晚,他被送往薛城區(qū)常莊拘留所拘留。
“雖然我不服,但還是遵照執(zhí)行了!钡麤]有想到“更大的處分在后面”。10月18日,三處紀委書記宮學貴等人前往拘留所,傳達了三處對他的處理意見:開除黨籍,撤銷正科級,取消管理崗位,降為普通工人。
10月23日,李海明拘留期滿,第二天,單位有人向他傳達了三處對他的工作安排,要求他去貴州工作。李海明說,他考慮到父母年邁需要照顧,請求單位另行考慮,讓他留在棗莊工作。一周后,單位再次通知他去貴州報到,聲稱“如果不去,一切后果,自己負責”。當天下午,李海明在大眾論壇上發(fā)表《我還想再說幾句話》的帖子,表明了對開除黨籍、降職等處分的不滿,表示將逐級申訴。
第二天,三處主要領導找到李海明的姐姐,要她轉達可以不讓李海明去貴州工作的意思,但必須寫出保證書,不再發(fā)表任何有關礦業(yè)集團的言論。
“我姐姐轉達給我以后,我同意了。11月2日,我去了一個機修廠報到,被安排做門衛(wèi)工作!崩詈C髡f,此后他確實是謹言慎行,沒有在網(wǎng)絡上發(fā)表過任何有關礦業(yè)集團的言論!暗1月初,有人在網(wǎng)上說我不做聲了,是被人收買封口了,我辯駁了幾句,告訴他,在這個容易被買走良心的時代,我要用漫長的時間來等待正義!
“幾天后,三處又通知我說因工作需要,要將我調(diào)往貴州工作!崩詈C髡f,“可能就是這幾句話,又驚動了他們。”1月22日,單位勞資科通知他,此后機修廠不再給他發(fā)工資了,并開具調(diào)令,上面寫明“元月24日下午4點跟車到貴州綠塘煤礦報到”。
紀委負責人:處理符合組織程序
記者就此向三處核實,三處多名工作人員一聽到記者介紹身份,就掛斷了電話。三處紀委書記宮學貴表示,他們的做法理符合組織程序,但以采訪須經(jīng)上級部門同意為由,拒絕了記者進一步采訪的要求。
在李海明提供給記者的一段他與宮學貴通話的錄音中,記者聽到了一些解釋,宮學貴表示:“你在網(wǎng)上散布信息,針對某些領導人進行侮辱謾罵,這已經(jīng)超出了企業(yè)內(nèi)部的范圍。行政拘留不是一般的拘留,那不是違法嗎?處分條例中根據(jù)你造成的影響和認錯態(tài)度,(認為你)已經(jīng)不具備黨員條件了,所以組織才作出這個處理!
棗礦集團宣傳部部長周脈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情況現(xiàn)在很清楚,事實確鑿,他本人也承認。集團公司處理他,不是沒有規(guī)矩,而是根據(jù)法律來的!
但李海明表示不服。從1月23日開始,他展開了積極的申訴。在他提供的一份申訴書上,記者看到,他對單位的處理提出了疑問。
他表示,在《關于給予李海明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中,認為他“侮辱、誹謗他人”的說法與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不符,他在申訴書中寫道:“臨山派出所相關人員及公安機關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并未認定本人存在侮辱行為,故該處分決定依據(jù)的事實被人為夸大!
記者從臨山派出所負責處理此案的種法功警官處了解到,派出所確實沒有認定李海明有侮辱行為,而只認定了誹謗行為。
李海明說,他還重溫了《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結果發(fā)現(xiàn),有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他只被行政拘留7天,屬于輕微違法,達不到開除黨籍的程度。
他還對單位絲毫不提他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很有看法。(記者 葉鐵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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