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電 因受賄罪曾經(jīng)被判刑入獄的江西省吉安縣原國土資源局干部龔伏金,竟在取保候審期間及出獄后兩次收受他人賄賂。7月25日,吉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龔伏金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龔伏金原為吉安縣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2005年10月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5年7月,龔伏金獲準取保候審,從看守所釋放數(shù)日后,李某為感謝龔伏金之前的“關照”,送給龔伏金人民幣1萬元,并稱為其“壓驚”。
法院還查明,2008年,龔伏金出獄后不久,李某再次以補貼龔伏金買房子和孩子讀書為名,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被其“笑納”。
據(jù)此,法院一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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