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1月1日起,揚州市開始實施集中供熱價格與煤炭價格聯動制度。
根據有關實施辦法,當出現三種情況時,即熱力價格不足以補償生產、供應成本,致使熱力生產、銷售企業(yè)經營虧損;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以及熱力價格明顯高于省內同行水平,物價部門將對熱力價格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熱力生產、銷售企業(yè)不得擅自制定、提高熱力價格和延伸服務的收費標準。 (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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