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3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數(shù)額的費用!
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shù)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shù)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