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8日電 七名境內外人員勾結、分工合作,在短短半年期間,利用偽造的外國信用卡,在商場內大肆消費。
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指使他人、并提供部分偽卡的阮世正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負責提供偽卡、監(jiān)督偽卡使用和轉移贓物的李英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其余五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2004年4月上、中旬,阮世正經(jīng)與境外人員合謀后,指使梁俊宗糾集周志榮、溫日新等人來滬,伙同受上述境外人員指使的李英強、潘木生(馬來西亞籍)、余錦水(馬來西亞籍)等共同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4月21日至23日,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李英強和潘木生等人先后來滬。潘木生將一批偽造的外國信用卡交給李英強,由李英強轉交梁俊宗。隨后,梁俊宗將偽卡分發(fā)給周志榮、溫日新等人,由周志榮、溫日新等人在上海市金數(shù)碼公司港匯廣場店等商戶持偽卡購買移動電話、數(shù)碼照相機等財物和消費,金額共計10萬余元。期間,周志榮、溫日新將持偽卡購得的財物和簽購單等交給梁俊宗,由梁俊宗轉移給負責監(jiān)督的李英強和潘木生,由李英強、潘木生進行登記和保管。隨后,梁俊宗攜帶上述部分物品至深圳銷贓,得款4萬余元。
4月28日,阮世正和余錦水分別入境來滬。余錦水將由其攜帶入境、用名片夾藏匿的一批偽卡經(jīng)李英強轉交梁俊宗,后由周志榮、溫日新等人在上海二百永新有限公司等商戶持偽卡購買移動電話、數(shù)碼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和消費,金額共計17萬余元。
在此前后,阮世正、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等四人還分別結伙,在上海市各商戶進行消費,金額共計1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阮世正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與境外人員合謀,分別結伙在中國境內使用偽卡進行購物和消費等,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中,阮世正、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李英強參與信用卡詐騙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余錦水、潘木生參與信用卡詐騙的數(shù)額詐騙數(shù)額巨大。鑒于梁俊宗到案后能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依法應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