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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賭博:價值6000億的賭局 挑戰(zhàn)中國禁賭風暴

2005年03月15日 09:19

  中國新聞周刊:網賭滲透中國—國內資金大量外流

  朱恩濤:網賭危害將更大 “禁賭風暴”源自最高層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網絡賭博的異軍突起,給中國的禁賭風暴帶來新的挑戰(zhàn)

  2005年年初,一個高達“6000億”元人民幣的數字震驚了中國。

  由北京大學中國公益彩票事業(yè)研究所提供的一項數據顯示,中國每年由于賭博而流到境外的賭資金額,相當于2003年我國福彩、體彩發(fā)行總額的15倍,也幾乎等同于2004年中國旅游業(yè)的總收入。

  始于今年1月的全國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由國家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2起重特大賭博案件中,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案件就有13起,涉及北京、上海、遼寧、江蘇、福建、廣東、吉林、貴州等地。

  2005年1月20日,北京警方向社會公布:在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中破獲的10起賭博案件中,涉及賭球的網絡賭博案也已占到了一半。

  《中國新聞周刊》從“全國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獲悉:截至2005年3月3日,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網絡賭博案件317起,抓獲涉賭人員1137人,其中移送起訴32人,逮捕68人,刑事拘留250人,取保候審123人,勞動教養(yǎng)62人,治安處罰250人,總涉案金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

  然而有人士稱,這個涉案金額的估算還偏于保守。由于境內網絡賭博的頂級莊家一般都在境外,除境內莊家獲得一小部分利潤外,大量的網絡賭博的賭資都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匯至境外,已經造成了難以估計的國內資金流失。

  國際賭博公司瞄準中國

  2000年,剛剛在世界上興起5年的網絡賭博開始向中國境內滲透。

  網絡賭博最初出現在我國境內一些經濟和網絡都比較發(fā)達的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里。

  由于這些地區(qū)的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比較發(fā)達,其從業(yè)人員中一些本身擁有電腦并且能夠經常接觸到網絡的人群,在上網的過程中,能夠最先受到一些境外網絡賭博公司招攬代理和會員的信息廣告的誘惑。

  而與次同時,由于網絡賭博最常見的形式是賭球,一些球迷出于對增加觀看球賽的驚險刺激性和追求經濟利益的雙重心理作用下,開始在網絡上下注賭球。

  “其實當時并不是所有的境外賭博網站,一開始就將中國作為一個潛在的市場!比珖写驌糍博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徐永說,“然而當部分境外賭博網站向中國滲透并獲取巨額利潤后,境外賭博網站紛紛把目光瞄準中國,同時也‘誘導’了國內一些不法人員,建立賭博網站,進行網絡賭博活動!

  在登陸中國之后的兩三年時間里,隨著境內外面向中國的賭博網站數量、莊家數量、代理數量、會員數量都在持續(xù)地增長,以及賭博網站類似于傳銷式的“金字塔組織結構”的不斷發(fā)展,網絡參賭人員的構成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很多原本不會上網的賭客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形式向上一級代理投注;很多不懂球也不愛好球賽的人,可以雇傭他人操盤進行網絡賭博。

  尤其是從2003年5月,中國開展的打擊出境賭博的“利劍行動”,更加明確地禁止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出境賭博之后,一些好賭的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不敢貿然出境。很快被網絡賭博的隱蔽性所誘惑,紛紛通過對境外賭場進行的網絡視頻實況直播的方式,雇用境外賭場人員為其操盤,而他們坐鎮(zhèn)境內遠程操控。

  網絡賭博挑戰(zhàn)執(zhí)法能力

  相對于傳統賭博,網絡賭博給執(zhí)法機關帶來更大的難度! 

  網絡賭博公司的各級代理一般對下級代理和會員進行遠程操控,成員間一般不直接見面,因此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賭博公司在利用虛擬主機、托管主機發(fā)布賭博廣告信息的同時,還不斷動態(tài)變換網絡地址和域名,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而在抓捕涉案人員時,一旦賭徒斷開網絡連接或關閉電腦,服務器內的很多證據便會丟失,所以又要求警方必須在嫌疑人正在網上下注時實施抓捕。

  “全國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透露,公安部下一步將聯合電信、銀監(jiān)會等部門加大網上賭博信息的監(jiān)控力度,禁止通過信用卡或銀行轉賬方式向賭博網站賬戶轉移資金。同時為解決網絡賭博證據司法認定問題,專門鑒定電子數據的司法鑒定中心也將成立,其鑒定結論將作為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而全國公安機關在近期查處網絡賭博案的過程中,在鎖定涉案人員,查明賭資結算渠道,梳理上下線的關系,取得網上電子證據等方面也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

  “對網絡賭博犯罪,在量刑上應該有一個更大的幅度。”傅湘榮一案的預審員靜迪認為。

  如果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包括傅湘榮在內的一些涉案金額動輒上億的嫌疑人,最多也只能獲得三年的刑罰。

  “獲利數額可以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這樣的刑罰不足以產生威懾作用。”“全國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許成磊說,“當初立法時,不可能預見到賭博會發(fā)展到今天的網絡賭博的形式,并有如此巨額的獲利!

  協調小組辦公室已經通過相關渠道反映了現行法律對賭博犯罪活動法定刑偏低的問題,希望立法機關能夠通過及時修訂刑法,解決當前打擊賭博犯罪遇到的法律瓶頸。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胡玲)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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