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批復:今后,國內納稅人在股權轉讓行為結束、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即使當事人雙方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稅務部門對已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也將不予退回。
該批復決定,今后對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將被視做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稅務部門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也將不予退回。(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