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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指標--計劃獻血體制的殘余

2005年02月02日 11:16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1978年以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全國只有38家采血機構,而且分布很不平衡。醫(yī)療臨床用血主要靠“個體供血”支撐。中國輸血協(xié)會秘書長單藕琦介紹說,那時各個醫(yī)院都“養(yǎng)了”一批人,“隨叫隨到”,而賣血也成為了一些人的“職業(yè)”,血液質量難以保障。

  1978年是中國獻血事業(yè)的第一個轉折點。在國務院批轉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后,各地相繼開展了公民義務獻血活動,也就是“通過政府獻血領導小組或獻血委員會向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分配獻血指標,下達獻血任務,獻血后給予獻血者一定的營養(yǎng)補助費!弊源恕肮窳x務獻血”作為一項制度在全國全面開展起來。

  “義務獻血制度是我國當時的計劃經濟在輸血工作中的反映”,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釋義》說,“單位為了完成獻血指標,以高額補貼或者長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單位完不成獻血指標,出錢雇請個體供血者臨時冒名頂替完成指標,從而形成變相賣血,扭曲了義務獻血制度!

  1984年,中國衛(wèi)生部和中國紅十字總會開始向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和海南省也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

  然而無償獻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卻是15年之后的事情了。在199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獻血法》中,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qū)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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