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7日電 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1月6日,震驚安徽淮北的9·27綁架殺害淮北眾城水泥廠副總經(jīng)理楊建剛案,在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范中彬一審以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18.63萬元。
今年35歲的被告人范中彬,系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人,曾是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某中學教師。因盜竊罪曾被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6個月。2004年9月8日因涉嫌綁架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經(jīng)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02年9月,被告人范中彬為預謀實施犯罪竄至淮北市,經(jīng)多次踩點后,確定以眾城水泥廠副總楊建剛為作案目標。之后,范中彬以幫人討債為由,從淮北市惠黎勞務市場雇傭多名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在淮北市人民路大轉(zhuǎn)盤西北租用民房處食宿,并對這些人進行簡單的體能訓練。在此期間,被告人范中彬制定了詳細的綁架計劃,焊制了關押人質(zhì)的大鐵皮箱和運輸人質(zhì)的小鐵皮箱(內(nèi)置玻璃罩),書寫了所要贖金的“通告”,并在河南永城市租一民房,預先在房內(nèi)挖坑埋置大鐵箱以備關押人質(zhì),準備了竹梯、斷線鉗、鐵絲、膠帶、蒙眼罩、三角銼等作案工具。
2002年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范中彬帶多名受雇人員竄至受害人楊建剛樓下,實施綁架。并在楊家的臥室門后張貼了索要68萬贖金的“通告”。在將人質(zhì)楊建剛運往河南永城的途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中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伙同他人綁架被害人楊建剛作為人質(zhì),并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中彬組織、策劃、指揮并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中彬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該從重處罰。對各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宣告后,被告人范中彬表示認罪服判。但具體是否上訴,他表示將征求一下自己的律師和家人的意見后再定。(司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