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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美女”人格權之訴遭北京東城法院駁回(圖)

2004年07月20日 12:32



楊媛接受宣判





媒體采訪楊媛。(中國法院網(wǎng)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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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7月20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今天上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人造美女”楊媛訴北京天九偉業(y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作出宣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我于2004年5月5日根據(jù)天九偉業(yè)公司公布的報名參賽條件,向其主辦的“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組委會報名參賽,我并為參加這次比賽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包括對自己的面部進行局部整形。參賽后,我通過了初賽和復賽,進入決賽。但天九偉業(yè)公司突然于5月21日下午向我送達書面通知,稱鑒于我是“人造美女”,故組委會決定取消我參加總決賽的資格。但對方公布的報名條件并沒有限制經過整容的選手參賽。由于天九偉業(yè)公司突然以帶有“人造美女”這種歧視性的文字表述、并以粗魯?shù)姆绞饺∠业膮①愘Y格,給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造成極大傷害,侵害了我的一般人格權。雖然事后天九偉業(yè)公司又恢復了我的參賽資格,但理由卻是“我對這次大賽的熱情和繼續(xù)參賽的強烈愿望”,對方并未對原來錯誤地取消我的參賽資格進行糾正和解釋。起訴要求天九偉業(yè)公司向我公開道歉,并支付我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被告辨稱,楊媛在進入決賽后,現(xiàn)身說法地給為其做整形手術的北京雙華醫(yī)院做廣告模特,按照楊媛在參賽前與組委會簽定的《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參賽選手公約》的規(guī)定,其行為違反了公約的規(guī)定,因此,我方取消其參賽資格是正當、合法的。其次,我方舉辦本次大賽的目的是選美,而不是比拼整形技術,如果不取消楊媛的參賽資格,勢必給其他未整形的選手造成不公平。再者,我方作為一家知名國際性文化賽事主辦單位,首先考慮的是大賽的社會和文化影響,楊媛是為了選美而去整形,如果我方同意楊媛繼續(xù)參賽,而她又取得了比較好的名次,則勢必對公眾造成選美大賽鼓勵整形的誤導。在“人造美女”一詞是否帶有歧視性的問題上,我方認為“人造美女”乃是約定俗成的概念,不存在對楊媛的歧視,楊媛本人也認可并在公眾場合和廣告中使用過這一稱呼。因此,我方的行為并未侵犯楊媛的合法權利。同時,假設原告所稱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確實受到侵害,也與我方無關。因為我方只是將取消其參賽資格的通知交給了楊媛本人,并沒有告知任何第三人,楊媛整形的具體細節(jié)也是我方所不得知的,故將上述情況向新聞媒體透露的主體也不是我方,我方當然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東城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5月,天九偉業(yè)公司和其它單位共同舉辦“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比賽組委會所公布的報名參賽條件中未限制經過整形的選手參賽。楊媛于同年2月做了面部整形手術,手術后,楊媛多次為給其做整形手術的北京雙華醫(yī)院進行廣告宣傳。同年5月13日,楊媛向比賽組委會報名參賽。比賽組委會接受楊媛的申請后,與其簽定了《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參賽選手公約》,公約中有參賽選手在參賽期間不得參加國內外有關時裝表演、廣告、攝影、影視等活動,否則組委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的約定。在決賽前,天九偉業(yè)公司于5月21日書面通知楊媛,稱“鑒于有關證據(jù)表明,您是人造美女,故組委會決定取消您參加總決賽的資格”。此后,一些新聞媒體對天九偉業(yè)公司取消楊媛參賽資格一事進行了報道。5月26日,天九偉業(yè)公司再次書面通知楊媛,稱“鑒于您對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北京大賽的熱情和一再表示的希望繼續(xù)參賽的強烈愿望,經北京賽區(qū)組委會認真研究,并征得第33屆環(huán)球洲際小姐總部的同意,茲決定恢復您參加此次大賽的資格”。楊媛收到通知后,向天九偉業(yè)公司表示拒絕繼續(xù)參賽,并將書面通知撕毀。現(xiàn)楊媛以其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東城法院認為,被告天九偉業(yè)公司與其它單位共同舉辦選美比賽,其有責任保證比賽公平、有序的進行。其組委會在公布的報名參賽條件中,對此次比賽參賽選手是否可以整形,未提出明確的要求,致使原告楊媛做整形手術后報名參加了比賽。在比賽中,被告發(fā)現(xiàn)楊媛做過整形手術,認為其與未整形選手同臺比賽有失公平,且有誤導公眾之嫌,又決定取消原告繼續(xù)參賽資格,致使原告認為受到損害,是導致此次糾紛的主要原因。對此,天九偉業(yè)公司應承擔組織工作失誤、并引起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但應指出,人格尊嚴是對個人價值做出評價、并能獲得他人尊重的權利,因此人格尊嚴是主客觀評價的結合。原告的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以自我感覺作為評判標準,還應有客觀評價作為依據(jù)。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被告做出取消原告參賽資格的決定,應是基于對選美比賽特定要求的考慮,其并未對原告做整形手術的行為提出非議,不能僅以此推斷被告有侵犯原告人格權的主觀故意。至于其在通知書中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詞,是對經過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稱謂,該稱謂已為社會普遍接受,并在各類媒體上廣泛使用,不足以認定其中帶有歧視、侮辱的內容,或是對原告?zhèn)人價值做出貶低評價。且楊媛曾為整形醫(yī)院做廣告宣傳,對公眾并不隱諱其做過整形手術的事實,故被告天九偉業(yè)公司通知取消原告參賽資格的行為,不會導致公眾對楊媛個人價值客觀評價的降低。現(xiàn)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人格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公開道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本院亦不予支持。關于原、被告雙方就原告能否參加選美比賽,以及各方是否有違約行為的爭議,屬于合同范疇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告并未就參賽合同爭議提出相關訴訟請求,故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所述,判決駁回原告楊媛的訴訟請求。(作者: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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