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點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易管理部副經理楊增海涉嫌挪用公款五千余萬元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增海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楊增海在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方莊營業(yè)部及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職期間,于1996年11月至2001年10月間,以方莊營業(yè)部的名義分別與北京筑高科工貿集團、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簽訂了《代理國債買賣協(xié)議書》、《融資協(xié)議》、《有價證券交易協(xié)議書》、《短期委托理財協(xié)議》等10余份協(xié)議,接受兩單位的委托開展理財業(yè)務。
后楊增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將筑高集團、中建一局四公司的委托資金人民幣5060萬元擅自以他人名義轉入在方莊營業(yè)部、海南省證券公司北京營業(yè)部開立的帳戶用于個人進行證券交易活動。期間,楊增海陸續(xù)歸還兩單位委托資金人民幣4560萬元,至2001年10月尚有委托資金人民幣500萬元未歸還。
案發(fā)后,楊增海在海南省證券公司北京營業(yè)部開立的戶名為吳學倫的帳戶內的資被凍結,至2004年6月7日,該帳戶內資產總值為人民幣596500元,楊增海尚有人民幣4403500元未退還。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增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楊增海坦白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楊增海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楊增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