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播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lián)合出臺的司法解釋作出的規(guī)定。
有關人士表示,隨著打擊色情網站和聲訊臺專項行動的深入,切斷此類犯罪活動背后的“利益鏈條”成為根治的關鍵所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將有助于切實斬斷這個罪惡的利益鏈條。
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來源:新華網記者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