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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要求對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2004年02月17日 17:00

  中新網(wǎng)2月17日電 福建省公安機關已發(fā)文要求,對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據(jù)《海峽都市報》報道,1月31日,福建省公安廳下發(fā)的《關于依法妥善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加強治安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已開始實施。該《意見》要求,福建省各級公安機關積極履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職責,并對流浪乞討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要提請當?shù)卣蛴捎嘘P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對流浪乞討的區(qū)域和時間予以限制,比如將車站碼頭、繁華街區(qū)、廣場、影劇院、著名風景區(qū)、重要公務和外事活動場所等區(qū)域列為限制區(qū)域,同時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帶有組織性質(zhì)的流浪乞討犯罪團伙要堅決打擊;對以乞討為掩護進行盜竊、搶奪、敲詐、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乞討為掩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從重從快打擊幕后組織者和操縱者。

  將被查處的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包括:

  1.進入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在門口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在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非正常乞討活動遭拒絕后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5.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乞討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6.使用音響器材進行賣唱獻藝式乞討,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7.攔截車輛乞討,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8.占據(jù)街巷道路,以坐地寫粉筆字或賣唱獻藝等形式掛牌跪地設攤,妨礙交通行為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一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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