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3日電 據(jù)生活新報報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另外兩起李嘉庭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云南“俊發(fā)”和香港“煥德”兩家公司的董事長李俊和楊榮,因行賄李嘉廷構成行賄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兩年,同時分別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兩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宣判后均向記者稱服判,不會提出上訴。昨日在整個宣判過程中,不論是已經(jīng)顯出老態(tài)(44歲)的楊榮,還是年少得志的李俊都顯得很沉靜。
李俊行賄案
李俊系云南俊發(fā)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俊發(fā)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俊發(fā)廣告有限公司及俊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生于1975年1月。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4、5月,被告人李俊及其父昆明某屋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為承攬昆明市五華區(qū)螺螄灣市場改造工程,李俊通過李勃(李嘉廷之子),請時任云南省副省長的李嘉廷幫忙協(xié)調。李嘉廷接受請托后,即打電話找有關人士幫助協(xié)調,同年6月,李俊等拿到了這個工程。之后,李俊承諾竣工后將分給李勃人民幣500萬元。1998年初,經(jīng)李勃同意,其兄李群從李俊處提取人民幣200萬元。后李勃向李俊索要另外300萬元,并提出再借一筆錢用于炒股。同年5月,李俊以匯票方式向李勃提供人民幣750萬元,其中450萬元是李勃的借款。
1998年10月,李俊為使自己的俊發(fā)房地產(chǎn)公司獲得昆明市園林住宅小區(qū)的開發(fā)權,通過李勃請已升任云南省長李嘉廷幫忙。李嘉廷接受請托后,將昆明市官渡區(qū)政府《關于開發(fā)建設99世博會配套工程園林住宅小區(qū)的請示》批轉有關方面人士,要求抓緊協(xié)調。1998年底,官渡區(qū)政府與俊發(fā)公司簽訂了開發(fā)園林住宅小區(qū)的協(xié)議。李俊承諾給李勃分利,后李俊以李勃的450萬元借款折抵了擬分給李勃的錢款。1999年8月,俊發(fā)公司欲讓官渡區(qū)政府就園林住宅小區(qū)項目壓低地價,李俊請李嘉廷提供幫助,李嘉廷遂指示有關方面就此事召開了協(xié)調會。
李勃將李俊承諾分利及收受李俊950萬元人民幣的情況均告訴了李嘉廷,李嘉廷叮囑李勃,把錢在香港存起來,這是家庭財產(chǎn)。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李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共950萬元,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當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該院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李俊通過李勃向李嘉廷行賄的過程中,有明顯的被索要而被動給予的情節(jié),同時,鑒于被告人李俊能在有關部門查處李嘉廷案時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并提供了李嘉廷收受賄賂的關鍵性證據(jù)和檢舉揭發(fā)了他人犯罪,為有關部門徹底查清身居要職的李嘉廷等人嚴重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應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昆明中院判決:
被告人李俊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
楊榮行賄案
楊榮系香港居民,香港煥德有限公司董事長,現(xiàn)年44歲。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9月,楊榮為與李嘉廷搞好關系,在李嘉廷出訪美國前,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送給李嘉廷美元1000元。1995年初,為出口1.3萬大箱香煙,楊榮請李嘉廷幫忙,李嘉廷接受請托后,即打電話讓有關方面在楊榮出口1.3萬大箱香煙的品種搭配上予以照顧,使楊榮從中獲得巨額利潤。在此期間,經(jīng)李嘉廷與楊榮商議,由楊榮為李嘉廷之子李勃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同年5月,楊榮出資人民幣50萬元,在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以“李博”的假名為李勃辦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楊榮、李勃分別將花50萬元辦理通行證的情況告訴了李嘉廷。后李嘉廷又讓楊榮對李勃“在香港的生活和資金方面給予照顧!蓖8月,楊榮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銀行,分別以“李博”的名字為李勃存入港幣30萬元和50萬元,并將兩個存折交給李勃。
1996年3、4月間,楊榮為使出口1萬大箱香煙的指標得以落實而找李嘉廷幫忙,李嘉廷又打電話向有關方面催辦。其間,李嘉廷向楊榮提出對李勃予以關照,楊榮向李嘉廷承諾,出口香煙生意做成會分給李勃一部分錢。后楊榮從中獲得巨額利潤。同年9月,李嘉廷出訪返經(jīng)香港時,楊榮送給李港幣3萬元。1997年1月,楊榮在香港給李勃港幣500萬元。
1997年初,楊榮準備在云南投資石油制品,請李嘉廷幫忙,李嘉廷將楊榮介紹給云南省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促成了云南華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公司)的成立,楊榮任董事長。后該公司賺取了巨額利潤。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楊榮在香港匯豐銀行李勃的賬戶兩次各存入港幣30萬元。
綜上,楊榮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1月先后八次給予李嘉廷及李勃共計人民幣50萬元、港幣643萬元、美元1000元。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李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共950萬元,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當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該院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李俊通過李勃向李嘉廷行賄的過程中,有明顯的被索要而被動給予的情節(jié),同時,鑒于被告人李俊能在有關部門查處李嘉廷案時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并提供了李嘉廷收受賄賂的關鍵性證據(jù)和檢舉揭發(fā)了他人犯罪,為有關部門徹底查清身居要職的李嘉廷等人嚴重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應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昆明中院判決:
被告人李俊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李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共950萬元,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當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該院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李俊通過李勃向李嘉廷行賄的過程中,有明顯的被索要而被動給予的情節(jié),同時,鑒于被告人李俊能在有關部門查處李嘉廷案時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并提供了李嘉廷收受賄賂的關鍵性證據(jù)和檢舉揭發(fā)了他人犯罪,為有關部門徹底查清身居要職的李嘉廷等人嚴重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應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據(jù)此,昆明中院判決:
被告人李俊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楊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50萬元、港幣643萬元、美元1000元,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該院充分注意到,本案中,在被告人楊榮向李嘉廷行賄的過程中,有明量的被索要而被動給予的情節(jié),同時,鑒于被告人楊榮在有關部門查處李嘉廷案時能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并提供了李嘉廷收受賄賂的關鍵性證據(jù),為有關部門徹底清身居要職的李嘉廷等人嚴重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應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和免除處罰。
據(jù)此判決:被告人楊榮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