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8日電 年僅17歲的女初中生未婚先孕后,因怕家人責罵,竟然將剛出世的男嬰從8樓拋下,男嬰一命嗚呼,女生也因故意殺人罪被捕。信息時報今日報道,記者昨天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考慮到少女年幼無知,法院日前從輕判處故意殺死親生兒子的未婚少女阿嫻(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本文用化名)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由:少女剪刀刺死新生兒
2002年7月18日中午13時許,廣州市某中學初三女生阿嫻(當時17歲)在家中廁所里生下一個9斤多重的男嬰。怕家人發(fā)現責罵,她決定把孩子殺死。于是,她假稱剪褲子,向奶奶要了一把小折剪,然后用剪刀戳刺男嬰的喉嚨和心臟部位,想殺死男嬰。接著,她把孩子放進一白色塑料袋,打好結后拿回房間,把塑料袋放在床底下,再將床板蓋好。下午2時許,她回到房間,發(fā)現孩子還沒死,又將孩子連塑料袋一起放到床上用毛巾被捂住。又過了3個小時,她發(fā)現男嬰的手腳還在動,就把男嬰連同塑料袋從8樓窗口扔下去。
樓下的鄰居聽到“嘭”的一聲,以為是樓上住戶往下扔垃圾,打開塑料袋后發(fā)現,塑料袋里面竟然是個沒有穿衣服的剛出生的孩子,嬰兒還在動,還有體溫。鄰居報警后急忙把孩子送到醫(yī)院搶救,但孩子不治身亡。警方隨即在阿嫻居住的樓里排查,阿嫻很快落入警方調查視線。
阿嫻事后交代,她見別人都有男朋友,自己卻沒有,出于虛榮心,從2001年5月中旬開始,她和一個自己并不喜歡的男生拍拖,期間兩人多次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發(fā)生性關系。2002年4月,她發(fā)現自己懷孕了,就給男生打電話,讓他給錢做人流,男生不給她錢去打胎,她又不敢告訴父母,就想出了這個辦法。而阿嫻的父母直到女兒被警方帶走才驚悉自家的乖乖女已淪為殺人犯。
判決:無知殺嬰被告獲輕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廣州中院委托特邀陪審員對阿嫻進行了庭前社會調查,并結合本案審理過程了解到阿嫻生長在一個普通市民家庭,父母從事水果生意,阿嫻在讀書期間,表現一直還好,父母雖然對她要求嚴格,但忙于做生意也就沒有多少時間監(jiān)管她。作為一個涉世未深、年少無知的女學生,在戀愛懷孕后,怕父母責罵,不敢告訴父母,其父母在阿嫻懷孕的過程中竟毫無察覺,最后導致殺嬰悲劇的發(fā)生。
案發(fā)后,阿嫻悔恨不已,痛惜自己毀掉了讀書的機會及前程,她的父母也請求法庭給阿嫻一個讀書、重新做人的機會,并保證以后好好教育阿嫻。法院在調查中發(fā)現,阿嫻所居住的社區(qū)社會環(huán)境較好。阿嫻具備了非監(jiān)禁刑罰的監(jiān)護幫教條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阿嫻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庭在法庭教育的過程中,教育阿嫻在以后的生活中,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護人員管教,斷絕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學會保護自己、抵制誘惑。面對現實,重拾做人信心。同時,法庭還告知阿嫻的父母不但要撫養(yǎng)孩子,還要正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其疏于監(jiān)管,不關心子女的思想和行為與上述法律相悖,對阿嫻的行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規(guī)檔案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44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yǎng)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