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6日電 齊齊哈爾市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傷害事件發(fā)生后,中國要求日本政府立即采取實際行動,承擔相應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且要求日本政府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兩國政府備忘錄的要求,加快處理進度,早日鏟除這一長期危害和威脅中國人民生命安全的毒瘤。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不得不承認齊齊哈爾市化學武器傷害事件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造成的,表示要認真對待和妥善處理。檢察日報今天報道說,可以預見,要想扭轉日本政府“拒絕承擔戰(zhàn)爭責任和賠償”的一貫方針,并非易事。
索賠訴訟將促進戰(zhàn)后補償立法
中國是日本侵略戰(zhàn)爭的最大受害國,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在中國、日本和美國法庭對日索賠起訴已經有30多起,分別以南京大屠殺、七三一細菌部隊細菌戰(zhàn)和活體解剖、無差別轟炸、制造平頂山慘案、強擄和奴役勞工、強征“隨軍慰安婦”、遺留毒氣彈傷害平民等罪名起訴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yè)。盡管向日本法院起訴的戰(zhàn)爭受害者,只是中國千百萬日本侵略戰(zhàn)爭受害者的一小部分,但是他們的受害經歷和血淚控訴,足以證明日本侵華戰(zhàn)爭的種種罪行是公然違犯國際公法和粗暴踐踏人權準則,向日本政府索賠是討回公道的正義之舉。
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的索賠訴訟的意義,并不完全表現在訴訟的結果上,更重要的是表現在其過程中。以“關于七三一部隊細菌戰(zhàn)訴訟案”為例,在訴訟前,日本律師團提出如下目標:第一是要求日本政府反省和對受害者個人進行賠償,從而恢復中國以及亞洲人民對日本的信賴;第二弄清過去被掩蓋的歷史真相,糾正錯誤的歷史認識;第三是確認日本司法的健全性和法庭的正義性;第四是以司法機關的有絕對權威的認定作為日本的戰(zhàn)爭責任的證據。
正如為“8·4”事件受害人辯護的日本著名律師尾山宏所說:這是一次貢獻于人類未來的訴訟,原告是中國戰(zhàn)爭受害者中極小一部分,因而具有代表訴訟的性質,如他們的訴訟取勝,將會明顯地促進與訴訟并行提起的戰(zhàn)后補償立法,從而使眾多受害者得到救濟。這個訴訟還使得日本人良心何在為世人矚目,這是日本人真實的歷史認識和價值觀問題。
對日索賠有法可依
日本政府始終蠻橫拒絕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的索賠要求,日本法院秉承這一方針,對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的對日索賠訴訟,即使承認加害事實,也相繼作出駁回原告要求的無理判決。
今年5月15日,作為第二批起訴的5名中國原告等來了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書上雖然承認了日本侵華戰(zhàn)爭結束后將化學武器遺棄在中國和給原告造成傷害的事實,但是日本政府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原告以中國民法為法律準繩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的行為應屬公法的范圍,不在中國民法這個訴訟范圍;另外毒氣彈遺棄行為在日本國家賠償法實施前已經發(fā)生,因此沒有法律責任。
但處理日本遺留化學武器問題是有法可依的:一是有關的國際法,特別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二是1997年中日簽署的備忘錄!督够瘜W武器公約》,中國和日本都是簽字國,在討論這個公約時,我國政府堅持要將日本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作為一個條款放在公約中。在《備忘錄》中,日本政府表示,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為處理和銷毀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的技術、專家、資金、裝備和其他一切物資。國際慣例也是如此,哪個國家造成的戰(zhàn)爭遺留問題,就應該由哪個國家承擔,負責解決。德國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戰(zhàn)爭責任和戰(zhàn)爭遺留問題的做法,成為日本解決同類問題之借鑒。據此,日本理應對戰(zhàn)爭受害者作出賠償。
討回公道要等多久
中華民族是一個寬容的民族,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只提出維護自身尊嚴的最低要求,即要求日本政府深刻反省戰(zhàn)爭罪責,真正地做到謝罪和賠償?墒牵毡緫(zhàn)后歷屆政府迄今都沒有正式承認當年的對華戰(zhàn)爭是侵略戰(zhàn)爭,更沒有以國家的名義正式地毫不含糊地道歉謝罪。在這方面表現比較好的非自民黨內閣的首相,包括細川首相、村山富士首相,也只是承認當年有侵略行為,并沒有直截了當地承認是侵略戰(zhàn)爭。這是對曾經遭受日本侵略戰(zhàn)爭之害的中國民眾感情的再一次傷害。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提出要世世代代討回公道,完全在情理之中。(作者:吳廣義)
《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1997年7月30日,中日兩國政府共同簽署了《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日本政府承諾: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誠實履行作為遺棄締約國承擔的義務”。
第二條:銷毀舊日本軍遺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學武器。在進行上述銷毀時,日本國政府將遵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有關規(guī)定,為銷毀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專家、設施及其他資源。
第三條:日本國政府確認,在進行上述有關銷毀作業(yè)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最優(yōu)先確保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污染及人員安全。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銷毀。關于具體銷毀地點、銷毀設施的建設等問題,將由兩國政府協商確定。
第五條:銷毀過程中萬一發(fā)生事故,兩國政府將盡快就此進行協商,在此基礎上,日方將為給予必要補償采取雙方滿意的措施。
專門規(guī)范化學武器的國際公約
《關于在戰(zhàn)爭中使用潛水艇和有毒氣體的條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在戰(zhàn)爭中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類似的液體、物質或手段早已遭到文明世界的公共輿論的嚴正譴責”;
《禁止在戰(zhàn)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者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zhàn)方法的議定書》公約聲明,關于“禁止使用化學武器的禁令,已被普遍接受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fā)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它重申了國際法中關于化學武器使用的禁令,并將其禁制范圍擴大到生物細菌武器;
《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這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集大成者,因此人們習慣上稱之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