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7日電 電影《芬妮的微笑》投資人起訴王志文案件最新進展:北京海淀法院裁定王志文管轄異議成立,案件移送上海審理。原告從遼寧千里迢迢跑到北京選擇起訴的法院錯了1000多公里。面對這個裁定,原告還要轉(zhuǎn)頭南下,再奔赴上海向王志文要求賠償影片投資不能收回的損失。原告對裁定表示不服已經(jīng)提起上訴,表示要將案件進行到底。
2003年8月1日,《娛樂現(xiàn)場》編導尹俊杰、李海鵬在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找到了正在聽課的王志文律師童明友進行了以下采訪:
管轄審查的僅是一個極為簡單、已經(jīng)完成的事實――電影是否主要在北京海淀拍攝
(《芬妮》案件的最新進展?案件移送上海審理是否最終決定?)
案件最新進展就是北京海淀法院裁定王志文管轄異議成立,案件移送上海審理。原告不服要上訴,表示要將訴訟進行到底。
裁定不是最終的,但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北京海淀法院的審理和上訴法院的審理都是對“北京海淀是否是王志文電影演出合同履行地”這樣一個極為簡單、已經(jīng)完成的事實進行審查和認定。
本案原告與王志文方對這個簡單事實的說法竟然是完全不同,原告稱:“《芬妮的微笑》主要是在北京電影制片廠攝制完成”。王志文方面說原告是在對公眾撒謊和欺騙法院,影片并沒有在北京拍攝。
北京海淀法院是在開庭審查雙方證據(jù),認真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做出了裁定。裁定否定了原告“電影主要在北京海淀拍攝”的故事。
編劇和演員有區(qū)別王浙濱是否在前臺對我們不重要
(王志文方聲稱的真正對手王浙濱是否在案件審理中起到關(guān)鍵作用?)
原告已經(jīng)通過媒體明確承認王浙濱是為他打工的關(guān)系,我們從原告這次在法庭審理管轄中提交法院的證據(jù)來源完全可以印證我們原先的判斷。
編劇、制片人與在前臺的演員是有區(qū)別的。王浙濱是否直接在前臺對我們不重要。
“影片主要在北京攝制”是謊言,認定如此簡單事實不象“道德”那么有彈性
(本案移送上海的依據(jù)是什么?對原告不服要上訴如何看?)
案件移送上海的事實依據(jù)是:原告聲稱的“《芬妮的微笑》主要在北京電影制片廠攝制完成”只是一個謊言。
而一部拍攝完成的電影到底是在那里拍攝完成的,是一個非常簡單已經(jīng)完成的事實。查清認定這種事實不象認定“道德”那么有彈性。
說謊話是要承擔敗訴結(jié)果的,原告不服敗訴結(jié)果上訴是他的權(quán)利,但影片沒有在北京攝制的事實是非常簡單無法改變的。
但愿原告是不服裁定上訴,而不是為吸引眼球而耗盡所有的審判程序
(原告上訴的勝算是多少,上訴依據(jù)是否站得住腳?)
上訴勝算多少請你們采訪原告。如果已經(jīng)是過去完成時態(tài)的“影片沒有在北京攝制”的事實可以改變,那原告上訴就站住腳了。
但是有觀察力的人還懷疑本案有人想炒作擴大影響,如果有人想炒作的話,那就應(yīng)該耗盡所有的司法審判程序和過程,利用足夠長的訴訟周期吸引公眾眼球達到炒作目的就是勝利。
畢竟提起本案訴訟的成本應(yīng)該是幾千元的數(shù)額,對于管轄不服的上訴幾乎是免費。
原告在此前說是王志文利用案件在炒作,我倒是還沒看出王志文有戴著“缺乏職業(yè)道德”的帽子炒作自己名譽的勇氣。
如果我們揭示原告不承認的事實是把水攪渾,那么北京海淀法院的裁定則是一種澄清。
(原告指出王志文提出王浙濱曾經(jīng)與海淀法院有工作關(guān)系,是要把水攪渾?)
我們首先是依據(jù)法律發(fā)現(xiàn)海淀法院并不應(yīng)該是本案管轄法院,其次我們發(fā)現(xiàn)原告通過媒體解釋為什么從遼寧跑到北京海淀立案時編造了謊言,后來我們得知王浙濱確實有將海淀法院原本優(yōu)秀的法官媽媽用電影介紹給公眾的歷史。
我們懷疑原告將一個渲染多時的“道德”案件,放到一個依據(jù)法律并沒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立案審理可能是有某種其他企圖。我們判斷原告在面對起訴立案必須的管轄依據(jù)審查時一定是欺騙了法院,編造了謊言。于是我們指出原告欺騙了法院,對公眾編造了謊言,最后我們提出管轄異議。
如果我們揭示原告不承認的事實是把水攪渾,那么北京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實后的裁定則是一種澄清。
王志文沒有違約,是否有人借違約之名炒作應(yīng)該由公眾判斷
(原告說本案實質(zhì)問題,即王志文是否違約,你認為王志文違約是實質(zhì)問題還是對方拿違約炒作?)
違約必須是有合同約定,王志文沒有違約,我們已經(jīng)對媒體公開過合同。是不是有人在利用違約的借口在炒作,公眾會形成自己的判斷。
我們提出管轄異議的一個考慮是使“道德案”回歸到道德的基點
(為什么王志文堅持不在海淀法院審理,為什么要堅持到上海審理?)
這個問題的內(nèi)容不準確。王志文沒有堅持在那里審理和不在那里審理的想法。
王志文只是認為原告立案時欺騙了法院,而且依據(jù)法律北京法院沒有本案管轄權(quán)。王志文只是要求依法將此案移送到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審理。
我們提出異議的另一個考慮是,既然案件被原告渲染成“不為金錢為道德”,那么在本案開始前,遏制某些不道德的欲念,使“道德案”回歸于道德基點上是必要的。
我們相信海淀法院的公正,但懷疑原告不智的訴訟會損害法院
(如果最終還是在北京海淀法院審理此案,王志文有什么打算?)
我們在管轄異議時就表示過:此案如果在海淀法院,相信法院應(yīng)該會很公正和謹慎地審理。
但是我們也認為,這個與王浙濱有密切關(guān)聯(lián)的不智訴訟,由于原告起訴后又通過媒體明確聲稱王浙濱是為其打工的,特別是由于法院本身缺少管轄的法律依據(jù),如果案件在海淀審理,也確實存在損害海淀法院多年形成的卓著聲譽的可能。(來源:《娛樂現(xiàn)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