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3日電 因誹謗歌手蕭亞軒生活淫亂,臺灣《壹周刊》22日被臺北地方法院判賠百萬。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壹周刊》第二十八期報道歌手蕭亞軒在加拿大求學(xué)時,結(jié)交販毒男友、性生活開放、吃搖頭丸、抽大麻等,后蕭亞軒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臺北地方法院22日下午宣判,認為《壹周刊》的報道已侵害蕭亞軒名譽,判決《壹周刊》、總編輯裴偉、撰稿記者曾明進須連帶賠償一百萬元,在四家平面媒體影劇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道歉啟事;本案仍可上訴。
《壹周刊》第二十八期于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出版,以蕭亞軒作封面,標題為“溫哥華前男友踢爆蕭亞軒輕狂生活”,內(nèi)文副標題是“溫哥華三男友兩個混幫派”、“前二任男友賣毒品”、“華人少年幫生活放蕩”、“女生靠香蕉男包養(yǎng)”、“成名前后生活兩極”等。內(nèi)文則報道稱,蕭亞軒在加拿大有一幫派成員朋友ANDY,ANDY表示蕭亞軒在加拿大求學(xué)生活時和賣大麻、搖頭丸的幫派份子交往密切,性生活開放。
原告蕭亞軒認為該報道嚴重損害其社會上形象、地位、人格、聲譽等,依民法要求《壹周刊》賠償精神慰撫金三百萬元,并登報道歉。
被告《壹周刊》雖以有錄音、錄像為證,強調(diào)曾欲訪問蕭亞軒但遭拒,已符合新聞媒體從業(yè)人員的基本規(guī)范、慣例等,充分盡到查證義務(wù)。但承審法官勘驗錄音、錄像,訪談對象并無ANDY,而且訪談對象都表示不認識蕭亞軒,問到蕭亞軒在溫哥華生活、感情狀況,大多表示“聽說、不太清楚”等,因此很難確信《壹周刊》的報導(dǎo)屬實。
對于《壹周刊》抗辯曾欲訪問蕭亞軒,法官指出,查證有很多方法,不能因蕭亞軒拒絕,就可以不管消息來源是否真實,是否經(jīng)過合理查證等而進行報導(dǎo),《壹周刊》所辯并不足采,已侵害蕭亞軒名譽權(quán)。(孫友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