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開玩笑說,“想出名,很簡單,到最熱鬧的大街上裸奔去。”但有種方式顯然比“裸奔”更容易出名,那就是跟大明星套關(guān)系、鬧糾紛,正如眼下鬧得正歡的“皇阿瑪性交易”事件,名不見經(jīng)傳的“野歌手”周璇,不用光屁股跑到大街上也成功地“一夜成名”。然而,這種出名捷徑要比當街裸奔更下流、更具危害性,它不僅破壞了娛樂圈自身的“游戲規(guī)則”、傷害了社會道德與法律,更通過熱衷參與的媒體的傳播,讓公眾無端受到“騷擾”。
事件大致是這樣的:自稱是歌手的成都女子周璇,在簽名售書時突然爆出北京某演皇阿瑪?shù)难輪T曾向她提出“性交易”的要求。于是眾多媒體順勢跟進,并“追查”出“皇阿瑪”就是名演員張鐵林。之后當事人雙方各執(zhí)一詞:周璇哭訴、舉證;張鐵林痛罵、反駁,一時鬧得難分難解。而媒體報了甲方報乙方,也忙得不亦樂乎,大量的口水堆起的出彩“新聞”不間斷地充斥于報端。高潮一直持續(xù)了一個多星期,仍沒有辯出個是非真?zhèn)蝸。事情也許永遠不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但周璇的名字卻已有了點婦孺皆知的意思,如今接戲拍廣告可能身價爆漲,她的大作也可以借勢多賣幾本。這個“性騷擾”的受害者搖身成了最大的受益人。
不用仔細去分析事件的細節(jié),明眼人都能看出,這宗所謂的“性交易”事件是一次徹頭徹尾的惡意炒作。當事人爆出的被騷擾案發(fā)生在兩個人之間,外人很難明白其真相。女主角如果覺得確實受害,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是有苦訴苦、有冤申冤的正常渠道。從法律上講,只有法院判決認定的違法或犯罪才可以成為既定的違法或犯罪事實,否則頂多只能稱作“涉嫌”,而周璇僅靠自己的一張嘴和來源不明的“證據(jù)”,對著媒體將張鐵林的“違法事實”說得言之鑿鑿,這在法律上卻是毫無意義的。想必周璇并不是法盲,她能在最初與張鐵林通電話時錄音,作為自己受害的證據(jù),可見其很有法律意識。顯而易見,周璇不是秋菊,討的不是說法,而是名氣而已,所以她不去打官司,而更樂意在媒體上打口水仗。
也許周璇從此可能會身價百倍、大紅大紫,但如此“明星”的加盟,將讓本來就聲名狼藉的娛樂圈再度蒙羞。這不能不讓娛樂圈和相關(guān)媒體自省和反思:如果追求名氣可以不擇手段,甚至可以無視道德和法律,這樣的名氣還有什么意義和價值?一個“禮崩樂壞”、毫無秩序可言的圈子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娛樂圈也應(yīng)該有一個自己的標準,而才藝、道德始終是必不可少的標準。裸奔出名只能成為笑柄而已。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