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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SARS后中國政府改革應向公共服務型轉變

2003年06月14日 06:10

  中新社海口六月十三日電(瓊芬)中國(海南)改革發(fā)展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遲福林教授近日撰文提出,SARS危機后中國政府改革應向公共服務型轉變。

  這位學者說,從SARS危機中吸取教訓,最具實質性的行動步驟是政府改革,即加快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變。這種轉變包含五個方面——

  首先是從優(yōu)先于經濟目標向優(yōu)先于社會目標的轉變,在SARS危機之初,政府出現應對機制不健全,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門工作不力,反映了轉軌進程中政府職能的現狀,即經濟建設的職能比較強,公共服務的職能相當薄弱。SARS危機告誡政府要把主要職責放到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方面,才能使社會發(fā)展與經濟發(fā)展同步進行,有效地應對各類突發(fā)性公共事件。

  其次是從投資型財政體制向公共型財政體制的轉變,SARS危機暴露了現行財政體制的結構性缺陷。以一九九八年為例,公益性投資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一點九,衛(wèi)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yè)三項加在一起只占當年全部財政支出的百分之一點二,而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支出卻占到了百分之六點一。SARS危機說明,要有效地預防各類突發(fā)性事件,必須加大公共風險性的財政支出比例。

  三是從封閉型的行政體制向公開、透明的行政體制轉變,這次SARS危機告訴人們,在一個突發(fā)性公共事件當中,瞞報、謊報、誤報比任何行為都更可怕,比任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都要大。SARS危機之初的教訓表明,由于信息的不公開,以及疫情初期有的政府部門和官員的不負責任的表現,造成了疫情的大面積擴散傳播,對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這個慘痛的教訓是:隱瞞公共信息也是一種嚴重的犯罪。

  四是從行政控制型體制向依法行政型體制的轉變,在突發(fā)性事件和緊急情況下,政府行使特別權力和處理特殊情況應當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規(guī)范。它可以使政府依法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依法進入特別程序行使特別權力,以保證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時的社會穩(wěn)定。

  遲福林認為,在抗擊SARS危機中,國務院很快出臺了《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起了一個很好的作用。SARS危機加快了中國在應對各類突發(fā)性事件方面的立法進程。

  五是從條、塊分割的行政體制向統(tǒng)一、協(xié)調的行政體制轉變,SARS危機爆發(fā)初期,充分暴露了現行條、塊分割行政體制的種種弊端。建立統(tǒng)一、協(xié)調的行政體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保障。改革條、塊分割的行政體制,重要的是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在公共服務方面的職權范圍。依法明確界定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權限,建立中央與地方的合理分權體制,這是中國政府改革的重大任務。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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