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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不僅必要而且需提速

2003年05月12日 15:06

  中新網5月12日電 政府信息公開是保證民眾在知情前提下實現民主權利的需要。法制日報今天刊載評論文章指出,為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不僅必要而且必須加快步伐。

  所謂公民知情權,是指公民對于國家重要決策、政府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fā)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是防止腐敗的良藥。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廣大公民參政議政,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使那些靠擁有政府信息尋租的蛀蟲們失去藏身之地。

  文章指出,在封建專制社會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嚴莫測”的傳統(tǒng)。如今,知情權已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中國已正式加入WTO,WTO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兩大原則,一是公開性原則,二是透明度原則。政府作為WTO本國貿易體制和相關法規(guī)、政策、措施最主要的制定者和執(zhí)行者,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不公開的對其他成員方就沒有法律效力。

  文章說,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信息時代,信息公開,也是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僅是知情權的權利主體,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主體。因其職權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則無疑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在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時向社會發(fā)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時公布減免稅費等臨時政策,積極引導輿論,形成了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也有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會引起群眾恐慌,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文章指出,其實,如果政府信息不公開,面對突如其來的重大災害,老百姓不知情,更不知道如何預防,相反,各種謠言倒可以趁虛而入,擾亂人心,這只能造成更大的不穩(wěn)定,F代政治學已經證明:社會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開程度是成正比的。一個社會只有信息越公開,社會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會越高,社會才會越穩(wěn)定。

  文章認為,中國各級政府部門采取的舉措,對抗擊非典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僅有行政手段還是遠遠不夠的;叵氲角安痪冒l(fā)生的海城豆奶事件及并不太遠的廣西南丹礦難,其中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當地有關政府部門信息不公開或公開的是不真實的信息。(作者:趙翔)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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