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8日電 香港《明報》去年六月七日曾在要聞版刊登“謝霆鋒被控親信指證”的報道,稱張柏芝在謝霆鋒撞車時,極可能在其車內(nèi);并曾向警方提供假口供,指自己不在車內(nèi);及為免遭廉政公署起訴,被迫作控方證人。
據(jù)香港媒體報道,對于《明報》這篇文章,張柏芝去年九月二十七日正式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明報》督印公司誹謗,令她損失三份廣告合約,損失共八百八十萬。張柏芝同時稱該報道令人覺得她給警方假口供,令她聲譽嚴(yán)重受損。
昨日《明報》以大篇幅刊登道歉聲明,表示《明報》向張柏芝道歉,并接納張柏芝指出的三點事實,包括謝霆鋒撞車時,并不在他的座駕內(nèi);從未向警方錄取任何口供;以及向廉署錄取口供,純屬履行公民責(zé)任,并不是為避免被廉署控告提供假口供。
有關(guān)失實報道,《明報》無保留地撤回,并向張柏芝鄭重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