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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看黃碟"再調查:警官認錯稱是希望息事寧人

2003年01月20日 08:16

  “現(xiàn)在看來,公安機關在這件事情上確實存在錯誤,至少沒有做到文明執(zhí)法。這件事給我們全體公安民警上了一課,那就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正確利用公權為私權服務。”

  時隔兩個多月后的1月18日,延安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寶塔分局局長高玉才語氣平緩地對記者說出了這番話。

  兩個多月前,正當“黃碟事件”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之時,高局長曾經(jīng)對記者說過:“我們正在加緊偵查,堅信能將當事人繩之以法。”

  對于為什么轉變了態(tài)度,高局長沒有直接回答,但他坦陳:“現(xiàn)在這樣處理,一是表明公安機關承認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息事寧人。畢竟,這件事情無論誰對誰錯,都給整個延安帶來了不利影響!

  高局長感慨地說:“過去的公安工作管得太細了,以后要少處罰,多服務!

  寶塔公安分局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察坦率地告訴記者,實際上,檢察機關的不批準逮捕決定,加上缺乏重要證據(jù),已經(jīng)預示了公安機關在“黃碟事件”上的錯誤。其后采取的解除取保候審、賠禮道歉、補償損失、人員處理,都是這個錯誤的必然結局。

  提到錯誤之處,檢察院和公安局的負責人都說,即便是“查黃源”,公安機關也不應該收繳扣押當事人的機器。公安局一位負責人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發(fā)現(xiàn)確屬夫妻看黃碟,警察本可不管,即便在后來的情形下發(fā)生沖突,也可以通知當事人第二天去派出所接受處理,而根本不必要當晚帶人走。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當時的實際情況,對于寶塔警方提請逮捕的決定,寶塔區(qū)檢察院最晚必須在11月4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這一決定送達公安機關。2002年11月4日16時30分,延安市寶塔區(qū)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二次召開會議,一致同意決定不批準逮捕涉嫌妨礙公務罪的“黃碟事件”當事人張某。

  消息傳至寶塔公安分局,有關人員驚呆了。一位參與辦案的警員事后告訴記者,當時很多警察都在說:“不可思議!”用公安方面的話說,在此之前,檢察院的批捕科長曾經(jīng)表過態(tài):可以批準逮捕。正因為檢察院的表態(tài)同意,公安才先行將當事人張某刑事拘留。

  當天17時,當檢察院將不批捕的決定打印成法律文書后,卻發(fā)現(xiàn)找不到警方的任何有關人員。辦公室沒人,電話要么關機,要么沒人接聽。這種情況意味著,檢察院的不批捕決定法律文書也許不能在有效時間內送達公安機關。“顯然,這是因不滿檢察院的決定而有意躲避,意圖使檢察院陷入時效上的違法!币晃粰z察官評價當時的情形時尖銳地說。

  寶塔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侯世懷被迫于當晚出面,尋找有關人員緊急協(xié)調,通過數(shù)小時的緊張工作,不批捕的決定終于在23時———離法定期間屆滿不到一個小時的時候,送達公安分局法制科。

  寶塔區(qū)檢察院分管批捕的副檢察長劉錦虎告訴記者,在作出不批準的正式?jīng)Q定前,公安機關確實將案卷材料送到了檢察機關,但他本人此前一直沒有看到這些案卷!叭绻乙窃缈吹剑隙〞浦惯@種做法。”劉錦虎說。

  批捕科長馮根平?jīng)]有否認對案件的非正式表態(tài),而是解釋說:“當時公安局將案卷材料拿到檢察院,要求看看是否‘夠罪’,是否可以批捕。我看了材料后,對公安局的人說,如果事實真是這樣,我個人覺得還是夠,就讓他們去抓緊落實有關材料,按程序辦!

  而對檢察院的前后不一,公安方面也表現(xiàn)出很大的怨氣。公安局一位領導告訴記者,“黃碟事件”中最要命的就是檢察院定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規(guī)定公安局要提請批準,必須先行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如果公安直接報捕,檢察機關不接案。“正是由于檢察院的這個規(guī)定,加上檢察院的表態(tài)同意批準,使得我們先將張某拘留。”這位領導說。

  馮根平科長證實了“公安機關如果不先拘留人,檢察院不接案”的說法。但劉錦虎補充說,那是公安和檢察院兩家聯(lián)席會議于2001年10月制定的一項制度,目的是為了促使公安機關更負責任地辦案,因為以前公安機關常常會有拿不準的案子,自己不決定,直接來報捕,如果錯了,就全是檢察院的責任。對于“不接案”的說法,劉錦虎說并沒有發(fā)生過這樣的情形。

  當?shù)亓硪晃凰痉ń缛耸扛嬖V記者,這項制度實際上是給公安機關套了一個緊箍咒,因為如果拘留錯了,公安就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不拘留直接報捕,所有的風險全在檢察院。檢察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負責人也承認,這項制度嚴格地講,“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劉錦虎告訴記者,檢察院實際上對案件作過兩次討論,第一次多數(shù)人表示同意批準逮捕,但報到市檢察院后被否決,第二次討論的時候,則是“一致同意”不批捕。不批捕的理由,一是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民警向當事人張某出示過證件和表明了身份;二是當時案卷材料里多數(shù)筆錄都是萬花山派出所的民警所取,因為在妨礙公務案件中,萬花山派出所已經(jīng)成了沖突的一方,理應只是證人,不能作為辦案人,因此,這種做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這兩點都使該案在程序上存在嚴重問題。另外,警方稱出警是接群眾舉報,但公安一直沒有提供能證明當晚有人向派出所打電話的記錄。

  實際上,就在11月4日晚上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后,寶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立即調集精干力量,連夜辦案,希望在檢察院不批準理由的環(huán)節(jié)上鞏固證據(jù)。但據(jù)一位民警透露,后來的努力都沒有成功,因為沒有人證明警察當時向當事人表明了身份。

  寶塔區(qū)委政法委副書記張安平告訴記者,考慮到案件的影響重大,在公安撤銷案件后,寶塔區(qū)委區(qū)政府于2002年12月9日組成由政法委、信訪局和政府辦有關人員參加的工作組,對此案調查處理。

  張書記說,通過調閱案卷、訪問當事人,并參閱了《中國青年報》的有關報道后,工作組認為警方在案件中確實存在不足的地方。在當事人及其律師的參與下,雙方達成了一次性處理決定。即由公安局向張某補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29137元,公安局向張某夫婦賠禮道歉,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提及辭退民警的處理決定,張書記和公安局的領導都說,實際上,被辭退的任杰并非公安干警,而是當?shù)剜l(xiāng)政府的干部。13年以前,任杰被鄉(xiāng)政府以“綜治辦工作人員身份”派到派出所一起工作,久而久之使人誤以為任杰是公安局的人。這一說法,和記者第一次調查時公安稱任杰是屬于“省事業(yè)編制”的協(xié)警的說法有較大出入。公安局的領導告訴記者,所謂辭退任杰,實際上就是不再讓他在派出所干警察的工作。

  在當?shù)夭稍L時,也有很多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領導干部告訴記者,對這個案件的最終處理,有關方面主要考慮的是息事寧人,“不再讓這件煩人的事情被媒體說來說去,影響延安的形象。”但對于警方的做法,則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新任寶塔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志鋒坦率地對記者說:這本來就是一起公安的違法行為。

  寶塔公安分局局長高玉才對記者說:“這是一起典型的輿論監(jiān)督,雖然我國沒有法律規(guī)定輿論監(jiān)督權,但我一直認為中國的輿論監(jiān)督實際存在,并且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對于輿論監(jiān)督,我歷來持歡迎態(tài)度,這次也不例外。通過對案件的反復思考,我認為公安民警最需要的是提高素質和執(zhí)法水平,并且轉換工作方式。”

  談到公權和私權的關系,高局長仍然認為,公權和私權實際上是統(tǒng)一體,保護私權是設立公權的目的,而對公權的尊重,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私權,對其中任何一項的忽略或者侵犯,都不符合法治的原則。

  采訪過程中,記者又來到事發(fā)地,發(fā)現(xiàn)診所依然大門緊閉。張某的母親和妹妹告訴記者,公安局賠償?shù)腻X已經(jīng)收到,張某夫妻倆現(xiàn)在出去看病了。

  據(jù)悉,就在此案得到處理后不久,延安市政府作出決定,從2003年元月1日起,取消延安市寶塔區(qū)范圍內的所有治安罰款,對于寶塔區(qū)公安分局因此遇到的經(jīng)費困難,市財政給予450萬元的補貼。目前,寶塔警方已經(jīng)改變工作部署,從平時以查處治安案件為主,轉變到打擊犯罪和治安防范為主,F(xiàn)在,寶塔區(qū)公安分局每天派出18輛警車,在城區(qū)晝夜巡邏。

  附:“夫妻看黃碟”事件時間表

  2002年8月18日23時,事情始發(fā)。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萬花山派出所前往當事人張某所開診所,欲查處和收繳黃碟,在扣押機器和黃碟的過程中,張某將一名警察的手打傷,當事人則稱警察先動手打人;

  當晚,張某被警察帶往派出所留置并審查;

  2002年8月20日,陜西當?shù)孛襟w《華商報》以《家中看黃碟,民警上門查》為題,開始對此事予以報道,隨后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并由此引發(fā)了有關“公權是否有權干涉私權空間”的大討論;

  2002年8月22日,寶塔公安分局決定對張某打傷民警的行為以妨礙公務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隊調查;

  2002年10月21日,張某被寶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罪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5日,寶塔公安分局向寶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張某;

  2002年11月4日,寶塔區(qū)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送達公安機關;

  2002年11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2002年12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解除對張某的取保候審,并宣布撤銷該案;

  2002年12月25日,張某向寶塔公安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并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處理相關責任人;

  2002年12月31日,寶塔公安分局和張某在案件調查小組的主持下達成處理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由寶塔公安分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一次性補償張某29137元人民幣,并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協(xié)議規(guī)定“各方簽字后即生效,任意一方不得反悔,更不得引起任何是非”。

  (文章原載于《中國青年報》,作者: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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