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場婚外情感糾葛,女方在和男方深夜爭吵后不久在水庫溺亡。警方排除了是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后,女方家屬將男方告上法庭,認為正是男方未盡到注意義務,在其落水后也沒盡到有效的照顧義務,才導致女方溺亡。昨日記者獲悉,一審法院判令男方對女方的死亡承擔60%的責任,男方不服,已提起上訴。
宋某是宜賓某集團下屬公司職員,已婚期間與其所在集團的一已婚保安胡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后離婚。去年8月18日,宋某在胡某執(zhí)勤地段的觀光池溺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當時的特定時間、特定場所,胡某應當預見自己的過激言行可能造成損害后果,胡某未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對宋某的溺水死亡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宋某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身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損失。法院一審判令胡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向宋某的父母及女兒賠償14萬余元。本報記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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