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出差在外的劉先生回滬后發(fā)現(xiàn),妻子李女士與她的胞兄假扮夫妻,把自己的婚前房屋抵押借款。經(jīng)劉先生申請,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注銷了李女士與其胞兄的房地產(chǎn)抵押登記。事后,劉先生又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與其離婚。近日,閘北區(qū)法院作出準許劉先生與李女士離婚的一審判決。
2002年9月,劉先生和李女士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2年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劉先生長期出差在外,2006年8月,李女士與其胞兄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簽訂《抵押借款協(xié)議》,用劉先生婚前房屋作抵押擔保。李女士的胞兄在借款人處簽上劉先生的姓名,同日又在公證處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上簽了劉先生的姓名。后李女士與其胞兄又在公證處以夫妻名義攜子照相留存后,依據(jù)和他人簽訂的《抵押借款協(xié)議》赴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去年2月,回到上海的劉先生知道了上述情況,向公證處遞交了《撤銷公證申請書》。公證處經(jīng)查證,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了原公證書中對“劉先生”簽名的證明。與此同時,劉先生向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也遞交了《撤銷抵押登記申請書》。不久,房地產(chǎn)登記部門向劉先生出具了《更正登記通知書》,并注銷李女士與其胞兄房地產(chǎn)抵押登記。
日前,劉先生以妻子擅自將房屋抵押給他人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中,李女士認為,房屋抵押雖系自己辦理,但辦理抵押登記得到丈夫同意和認可,丈夫以此要求離婚不符合實際情況。鑒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劉先生與李女士婚后缺乏溝通,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瑣事,又因李女士擅自將丈夫名下房屋抵押給他人,致夫妻間產(chǎn)生糾紛,影響感情,對此雙方均有責任,但主要責任在李女士,F(xiàn)劉先生堅持離婚,李女士亦同意,法院應予以支持。(韓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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