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的李女士已經(jīng)和愛人共同生活了17年,但她卻沒想到,愛人因車禍意外去世,自己竟不能以妻子的身份獲得賠償。這都是因為兩人只辦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造成的。近日,在房山法院法官的耐心解釋下,李女士撤回了索賠的起訴。
1991年,李女士和秦先生在秦先生農(nóng)村老家按當?shù)仫L俗舉行了婚禮,當時李女士只有17歲。辦了婚禮后,兩人便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了一起。因為覺得領取結婚證只是一種形式,他們一直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
去年8月,秦先生在駕駛摩托車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事后經(jīng)交管部門鑒定,秦先生負主要責任,大客車負次要責任。處理完丈夫的喪事后,李女士以秦先生之妻的身份起訴到法院,要求大客車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4萬余元。
開庭審理時,李女士稱自己與秦先生已經(jīng)結婚17年,雙方?jīng)]有小孩,雖然沒有婚姻登記,但她認為應該屬于事實婚姻。雙方的家人也認為,兩人就是夫妻關系,支持李女士去起訴。甚至連李女士居住地的村委會也開具證明,證明兩人已共同生活多年,“應屬于事實婚姻”。但法官在查閱李女士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時發(fā)現(xiàn),李女士與秦先生雖然在1991年舉行了婚禮,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李女士仍然不滿20歲的法定婚齡,不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事實婚姻的情形。而在李女士到了法定婚齡后,雙方也沒有到民政局補辦婚姻登記手續(xù),因此雙方應視為同居關系,相互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法定權利義務。
法官耐心向李女士解釋了這一點后,李女士撤銷了起訴。
法官釋案
認定“事實婚姻”有前提
此案法官魏靜告訴記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但只要一方不符合法定婚齡,就不能認定。此案中的李女士就屬于這種情況。如果李女士與秦先生生育了子女,李女士還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索賠,然后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請出庭,并管理賠償金。但此案中雙方?jīng)]有孩子,使李女士無法得到賠償。
法官提醒,在雙方“結婚不領證”的情形下,一旦發(fā)生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比如離婚糾紛、財產(chǎn)分割糾紛、撫養(yǎng)權糾紛,或者繼承遺產(chǎn)、賠償?shù)劝讣䲡r,其中任何一方都無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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