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昆明6月25日電(記者 楊洋)武裝販毒、利用政府公務用車掩護販毒、販賣特大數(shù)量毒品……今日上午,為配合“6•26”國際禁毒日禁毒宣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3起特大走私販賣毒品典型案例。
據(jù)云南省高院副院長趙健生介紹,為做好今年的禁毒宣傳工作,云南高院在6月集中開展了禁毒集中宣傳活動,昆明中級法院、臨滄中級法院、昆鐵中院等法院先后對一批毒品案件進行了審理和宣判,形成了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毒品犯罪的聲勢。今日通報的3起案件較為典型,相信對禁毒宣傳會起到較好作用。
一起境內(nèi)毒販與境外毒販勾結(jié)、多次大量販毒、武裝護毒致我緝毒人員重傷的嚴重刑事案件是該院今日通報的第一起案件。2007年12月,被告人闞小強、陳憲友分兩次將64萬元毒資交給境外毒販羅家相購買毒品、手槍及子彈,商定在云南永德交貨。2008年1月4日,羅家相等人在云南南傘遇檢查,羅家相向民警開槍,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案發(fā)后,各被告人先后被抓獲。公安機關繳獲涉案“五四”式手槍4支,子彈18發(fā),海洛因7921.8克。經(jīng)報請最高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三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依法核準對羅家相、闞小強、陳憲友的死刑判決,并下達執(zhí)行死刑命令。云南省臨滄中院已于2010年3月24日 對罪犯羅家相、闞小強、陳憲友執(zhí)行死刑。趙健生表示,本案的判處和執(zhí)行,就是要正告犯罪分子,對一切膽敢暴力抗拒緝捕和武裝掩護販毒的,人民法院都將堅決依法從重懲處。
第二起案件是一起經(jīng)毒販精心策劃,企圖利用政府公務用車瞞天過海,涉案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的重大案件。2008年5月,被告人馬有蘇夫和李光發(fā)共謀販毒,并商定由被告人王建忠負責運輸。王建忠又邀約趙勝松及臨滄市政府駕駛員龔國彪利用政府公務用車接運毒品。李光發(fā)在緬甸老街安排他人將約30000克毒品運至境內(nèi)交給王建忠,龔國彪、趙勝松駕駛政府公務用車接運毒品至云南大理交給了馬有蘇夫的人。 2008年6月,被告人馬有蘇夫和李光發(fā)等人在緬甸老街再次商定販毒事宜。被告人王建忠、等人從緬甸李光發(fā)處接到81420克海洛因走私入境,被告人龔國彪、趙勝松駕駛政府公務用車在境內(nèi)接應,后在運輸毒品途中被人贓俱獲。經(jīng)報請最高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對王建忠、馬有蘇夫、龔國彪、趙勝松的死刑判決,并下達執(zhí)行死刑命令。臨滄中院已于2010年4月16日、17日對罪犯王建忠、馬有蘇夫、龔國彪、趙勝松執(zhí)行死刑。
今日通報的最后一起案件是一名女毒販販賣特大數(shù)量毒品案,2007年、2008年間,被告人石中仙兩次共販賣毒品海洛因14580克、甲基苯丙胺81克、鴉片4.4克。經(jīng)報請最高法院復核,由于被告人石中仙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核準對石中仙的死刑判決,并下達執(zhí)行死刑命令。保山中院已于2010年6月4日對罪犯石中仙執(zhí)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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