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7日電 香港《大公報》27日刊文《扁子打官司有玄機》說,陳水扁之子陳致中目前打的是與妨害名譽有關的民事官司,即使勝訴大概只能證明爆料的媒體查證不周,而未能澄清召妓疑云。
文章摘編如下:
自上周島內(nèi)傳出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召妓疑云后,幾乎每天都有關于這條爆炸性新聞的種種進展,宛如劇情跌宕起伏的電視連續(xù)劇般令人欲罷不能。
縱觀各界猜測,扁子買春風波共有三個版本:一是如爆料周刊所言,召妓男就是陳致中;二是“陰謀集團”背后操作,誣蔑陳致中;三是陳致中為炒作選情而自導自演,就像“三•一九槍擊案”至今仍籠罩在“自導自演”陰影之中一樣。孰真孰假,眾說紛紜。為了“還原真相”,扁子終于在昨天到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壹周刊》令其名譽受損,求償新臺幣二百萬元。
由于陳致中并沒有在媒體爆料的第一時間提告,有人質疑他“心虛”,如今他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次的桃色風暴,當然是為了向外界證明他“身正不怕影斜”,希望堵住想看他出洋相的悠悠之口,否則就會被認為是默認了周刊的報道?梢姡瑹o論是否嫖妓,陳致中都不得不告。也許有人不明白,如此一來,萬一將來召妓的真相在法庭上捅穿了,陳致中豈不是自討苦吃?
誠然,打官司不僅是要捍衛(wèi)自己的名譽,更重要的是希望把真相查個水落石出。但陳致中這次鬧上法庭,最后真的能得出他是否召妓的答案嗎?過去,臺灣很多人一旦遭人誹謗或侮辱,就立刻想到要告刑事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然而,在“大法官”釋“憲”后表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nèi)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jù)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的意見后,法官判案時對于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的認定趨于嚴格,不易成立;相反,對于妨害名譽的民事案件認定則較為寬松,認為一個人散播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只要未經(jīng)詳細查證,就很有可能負擔民事責任。因此,現(xiàn)在一些人在遭到他人妨害名譽時,不少律師會建議循民事途徑解決事件。
扁子目前打的正是與妨害名譽有關的民事官司,重點在于侵權行為的賠償,而非妨害當事人名譽之事真實與否,所以只要證明自己名譽受損、《壹周刊》查證不周、未平衡報道,并確定損害程度,即可構成被告賠償責任。而島內(nèi)“刑法”關于誹謗罪的條文明訂:對于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因此,事實真相就成了判案關鍵。難怪“立委”邱毅嗆扁子“有種就告刑事”。
所以,陳致中的民事官司即使勝訴,大概只能證明爆料的周刊查證不周,而未能澄清召妓疑云。(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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