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省高院執(zhí)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1100多萬,1600多萬財產(chǎn)來源不明
□案發(fā)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法院一審從輕判處
5月31日,受賄千萬的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在河北保定市中級法院受審。楊賢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至此,一直被揣測與“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有千絲萬縷關系而處在輿論中心的“楊賢才案”終于揭開神秘面紗。
中誠廣場案中收受100萬港元又退回
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另外有價值人民幣16946352.39元的家庭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
據(jù)知情人透露,在這1100多萬元的受賄款中,有600萬元港幣來自深圳的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大景源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黎智華為答謝楊賢才的幫助,在事成幾年后將巨款贈給楊賢才。
在向楊賢才行賄的人中,行賄17萬元的陳卓倫是一大焦點。作為“廣州最大爛尾樓”中誠廣場最初開發(fā)商之一的廣州城建總公司的代理律師,因“楊賢才案”于2008年被中紀委帶走協(xié)助調(diào)查。在此之前,陳卓倫已名聲在外,被譽為“廣東省最牛律師”。另一行賄人———廣東百思威律師事務所主任許俊宏,同樣身份微妙,作為中誠廣場開發(fā)商鐘華的港鵬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他先后給楊賢才送了15萬元。
至于此前公眾最普遍的猜測———楊賢才從中誠廣場4億多元的中間價差中分得一大杯羹,事實上并未能得到證實。知情人稱,中誠廣場在范駿業(yè)喪失購買資格之后,由另一收購方代表順利投得。該收購方代表事后將100萬元港幣送給了楊賢才。距案發(fā)前還有一段時間的時候,楊賢才因聽聞有人在查中誠廣場弊案,又將這100萬元退回去。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認定這錢屬受賄款。
“中誠廣場在楊賢才案中,只能算是‘輕輕一筆’!敝槿苏f。
12宗賄賂案,均未事先“講數(shù)要錢”
事實上,楊賢才案涉及的12宗受賄事實,均由楊賢才自己主動供認,并最終成為起訴和判決的事實。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楊賢才能獲得“輕判”即被判無期徒刑,跟其主動供認受賄事實有很大關系,像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1196萬元就被判了死緩,商務部條法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受賄845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死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楊賢才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未能查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而且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予以從輕判處。
積極退贓是楊賢才獲得輕判的另一原因。案發(fā)后,楊賢才將11830438.2元的受賄款和16946352.39元的不明財產(chǎn)全部退贓。其中部分寄放在楊賢才朋友家中的款項,由檢察院出示楊賢才親筆字條和錄像后,全部取回。
知情人回憶稱,楊賢才案庭審過程中氣氛“很好”,甚至可以用“溫和”來形容。楊賢才犯罪基本發(fā)生在其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期間,其實施的“異地執(zhí)行”的新措施,幫助部分當事人成功實現(xiàn)債權,債權人事后又反過來主動送錢表示感謝,楊賢才對于犯罪事實基本認可,所以沒有出現(xiàn)“劍拔弩張”的局面。
據(jù)知情人稱,在楊賢才交待的這12宗賄賂案中,楊賢才均無事先和別人“講數(shù)要錢”,不構成索賄事實,檢察院也未對楊賢才“索賄”進行指控。還有些當事人,送錢是在辦完事的數(shù)年之后!(記者/戎明昌實習生/趙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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