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徽)蚌埠市淮上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海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王海浪系馬鞍山市人,捕前系馬鞍山市馬鋼康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職工。2008年11月,王海浪在得知其兄王海風(原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因犯受賄罪被蚌埠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因涉嫌嚴重經濟問題被省紀委約談后,為隱瞞王海風的經濟問題,幫助其逃避打擊,安排他人將王海風存放在其母住處的保險柜及紙箱轉移藏匿。該保險柜及紙箱內裝有王海風受賄所得的贓款212.73萬元、臺幣10萬元、美元1.1萬余元,大量購物卡以及用受賄所得購房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各7本、農村合作銀行股權證3張、某鋼鐵公司股權證書1份、王海風投資某礦700萬元的證明資料等贓款贓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海浪明知是其兄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轉移窩藏,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王海浪歸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使其掩飾、隱瞞的贓款、贓物被及時追回,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新安晚報 陳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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