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5月14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甌文)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法院對原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干祥岳受賄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
溫州甌海檢察院起訴稱,2002年至2006年期間,干祥岳在擔任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兼任溫州市甌江砂石采運銷綜合整治領(lǐng)導(dǎo)小組辦公室主任時,溫州市某砂石開采有限公司董事長沈某為感謝干祥岳對其公司在采砂整治等業(yè)務(wù)方面的幫忙和照顧,以拜年名義先后送給干祥岳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450 000元;2007年12月25日,沈某又以被告人干祥岳的女兒結(jié)婚賀禮的名義送給其金條2根,價值人民幣24 512元,干祥岳均予以收受。
甌海區(qū)法院于4月2日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干祥岳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干祥岳有自首情節(jié),要求法庭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紀檢、國土部門提供的說明材料來看,紀檢機關(guān)于2009年8月份已掌握被告人干祥岳收受沈國林賄賂款的事實,2009年10月10日市國土局主要領(lǐng)導(dǎo)將被告人干祥岳叫去談話,干祥岳當時并沒有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隱瞞收受賄賂45萬元),直至同年10月15日對其采取“兩規(guī)”措施后,干祥岳才如實交代。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人的歸案缺乏主動性,其次被告人在紀檢機關(guān)找其談話之初并沒有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另外被告人在“兩規(guī)”期間供述的又是已掌握的事實,故不宜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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