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山西呂梁臨縣兔坂鎮(zhèn)農民馬繼文手持法院的生效判決上訪,反映自家土地被強占,并要求退還土地并進行賠償,沒想到被判“敲詐勒索政府”獲刑3年。呂梁中級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的結果依然是維持原判。而面對記者關于上訪是否“非法手段”、如何構成敲詐勒索罪時,縣法院院長的回答卻是“這個問題各人有各人的理解”。(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5版)
“各人有各人的理解”,這對于一般事項和普通公眾而言,是正確的。然而,面對一個典型的法律問題,而且是涉及犯罪的刑事法律問題,法院院長卻稱“不好解答”“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就讓人不解了。我們要問:難道對法律問題尤其是涉及是否構成犯罪這樣十分嚴肅的刑事法律問題,允許“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具體到馬繼文上訪事件。即使在不斷上訪的情況下,馬從鎮(zhèn)政府及信訪部門拿到了7500元的錢款,但綜觀整個事件的發(fā)展,馬繼文的行為與“敲詐勒索政府”犯罪相距甚遠。按照法律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此罪的典型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和“使用威脅或要挾”等非法方法強索財物。而馬繼文的行為不符合這兩個基本特征。首先,馬繼文的土地被強占,10年間僅農作物總損失就達16萬多元,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賠償損失,怎能與“非法占有”聯(lián)系在一起?即使獲得了7500元的“賠償”,與自己受到的實際損失仍然不可同日而語。其次,上訪要求執(zhí)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這本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是合法的維權方式和手段,相關部門有責任也有義務執(zhí)行判決,又怎能說是“威脅”和“要挾”,將其歸入“非法”范圍,認定其“敲詐勒索政府”?
誰都知道,上訪本身對政府是不構成威脅的。道理很簡單,因為上訪本身只是請求上級政府給予重視或者具體處理相關事項的行為,因為有法律法規(guī)在,上級政府處理的結果無非是兩種:一是維持原決定,同時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二是責令有關單位改變原決定,有嚴重錯誤時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后者,也是因為原決定本身有不當或違法之處,是應當糾正的,并非上訪者的“罪過”。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對敲詐勒索罪的解釋,決非單純的“個人理解”、“民間解讀”和“無權解釋”,相關內涵和要求均來自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有權威依據(jù)的。
其實,從“誹謗官員”到“敲詐勒索政府”,每個“離奇”案件背后都有一雙無形的“權力之手”,因為他們有著與法律規(guī)定完全相悖的“理解”。(作者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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