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廣西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發(fā)生在市區(qū)廣場的“4.7”襲警搶劫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八步區(qū)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黃桂標、黃高枝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000元的一審判決。另一嫌犯黃海申已被警察當場擊斃。
2009年4月7日凌晨1時許,黃桂標、黃高枝伙同黃海申(曾因搶劫罪被判刑四年),持刀竄到賀州市八步靈峰廣場,伺機搶劫。三人窺見楊某、李某坐在花池旁聊天,黃海申即持刀沖上前,叫楊某、李某把身上的東西拿出來。李某大喊:“搶劫!”楊某當即表明警察身份,警告黃海申不要亂來。黃海申不聽勸告,反而舉刀沖上去欲砍楊某,楊某即掏出手槍警告說:“警察,不要動!”黃海申仍舉刀砍楊某,將其打倒在地。黃桂標也持刀與黃高枝一起沖過來圍打楊某,黃桂標舉起砍刀朝楊某臀部連捅兩刀。為制服黃海申等人,楊某朝天開了一槍,但黃桂標、黃海申和黃高枝仍然把楊某按倒在地不放。緊急情況下,楊某朝后方連續(xù)開槍,擊中黃海申頭部,將其當場擊斃,將黃桂標擊傷。黃桂標、黃高枝見狀逃離現(xiàn)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此外,黃桂標、黃高枝還于2005年12月27日晚,伙同本村的黃某飛各持一把砍刀,竄到高速路引路邊實施搶劫。當附近村民劉某駕駛摩托車路過時,三人持刀攔停摩托車并將劉某控制在車上,搶走劉某3600元及手機一臺。
法院審理認為,黃桂標、黃高枝、黃某飛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桂標、黃高枝伙同黃海申在搶劫楊某、李某的犯罪中,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黃某飛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刑事判決。黃某飛亦同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黃敏達 甘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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