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佛山中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guān)注的成瑞龍一案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成瑞龍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成瑞龍,男,1973年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廣東省連州人。1996年5月,被告人成瑞龍伙同蘭啟榮(已被執(zhí)行死刑)、成勝(已判刑)、成海芳(已被擊斃)密謀實施搶劫。同月25日21時許,由蘭啟榮先潛入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路被害人伍某住宅樓,打開大樓防盜門后,被告人成瑞龍伙同成勝、成海芳用絲襪蒙面,上樓伺機作案,蘭啟榮則回到出租屋準備接應。當日23時許,被害人伍某夫婦帶其子回到501房,被告人成瑞龍、成勝、成海芳即蒙面持刀沖入房內(nèi),威脅伍一家三口,當場劫得人民幣23400元、港幣10140元及物品。次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成瑞龍指使成勝、成海芳留在伍家看押伍的妻子和兒子,威脅伍某去籌集人民幣178000元到佛山市金熹大酒店門口交給蘭啟榮,劫款后,成、蘭二人逃離現(xiàn)場。同案人成勝在逃離被害人住所時被當場抓獲,成海芳逃回原籍因拒捕被擊斃。
隨后,至2005年1月期間,被告人成瑞龍先后流竄于廣東、廣西、湖南、浙江、重慶、江西等地,伙同他人先后實施或單獨實施犯罪,搶劫、故意殺人、強奸作案10起,殺害13人。其中,在被告人成瑞龍實施的6起搶劫、故意殺人作案中,共致8人死亡,1人重傷,在搶劫作案中,入戶搶劫4次,持槍搶劫1次,搶劫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88610元;在成瑞龍潛逃期間,為抗拒抓捕,共致4人死亡(其中3名警察,1名保安),1人輕傷;另被告人成瑞龍在流竄作案期間,還實施強奸作案1人,殺害1人。1998年5月成瑞龍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部通緝。2005年1月化名周全,因搶劫罪被江西贛州市龍南公安局抓獲,并在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江西女子監(jiān)獄服刑。服刑期間,于2009年5月被發(fā)現(xiàn)真實身份后移交佛山市公安局偵查。對檢察機關(guān)的十項指控,一審法院均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成瑞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以入戶搶劫、持槍搶劫等方式,多次實施搶劫作案,搶劫數(shù)額巨大,并致5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成瑞龍為抗拒抓捕或者在實施搶劫犯罪、強奸犯罪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成瑞龍還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成瑞龍一人犯數(shù)罪,并且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依法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成瑞龍歸案后主動、如實供述未被偵查機關(guān)掌握的強奸犯罪,屬主動供述不同種罪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對其所犯的強奸罪從輕處罰。盡管成瑞龍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了同種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認罪。鑒但于被告人成瑞龍流竄作案多年,作案次數(shù)多,作案手段特別兇殘,后果特別嚴重,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依法予以嚴懲,雖有上述酌定從輕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成瑞龍對判決結(jié)果表示信服,但認為法院認定的作案過程與事實不符。成瑞龍至始至終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記者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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