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落馬”副局長彭長。
“黑老大”是個“非常超脫的正當商人”
今天(2月8日),重慶市原人大代表、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彭長健涉黑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彭長健被指控三宗罪:涉嫌受賄471萬余元,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467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公訴機關指控,從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彭長健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副局長、局長,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政治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黑幫”頭目重慶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馬當、重慶國程企業(y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寧、重慶豪誠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經理王小軍(均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471萬余元。為此,彭長健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放縱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此外,彭長健對467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彭長健思路清晰,歸納要點言簡意賅,極具條理性,與網上傳聞中的“身染重病”大相徑庭。
他在回答檢察官詢問時說,自己是在召開一個會議時,接到市公安局某領導的電話,感覺對方“吞吞吐吐”,又因為自己之前就聽說有(對自己的)反映,自己也想找紀委說清楚,就去了市(公安)局,結果“市紀委的人在那里等我”。自己到了紀委以后,就“如實、徹底地把情況說了”,此描述與網絡上對他“在會場被直接帶走”的傳聞也相去甚遠。
彭長健對自己受賄的多數(shù)事實表示沒有異議,只是針對部分指控表示,屬于過年過節(jié)收受的,有感情因素。
庭審顯示,他受賄主要有三種渠道:一是利用工程攬財。
在渝中區(qū)公安分局新大樓土建工程中,彭收受賄賂82萬元;大樓內裝修過程中收受賄賂3萬元。大樓施工過程中,彭還收受另一家參建公司26萬余元。
而在渝中區(qū)公安分局新大樓消防工程中,彭還收受賄賂15萬余元,在空調系統(tǒng)安裝過程中收受賄賂12萬余元。
二是利用別人“跑官要官”斂財。
2007年5月,彭長健“幫助”原經偵總隊的謝崗升任副總隊長,收受賄賂20萬余元;“幫助”墊江縣公安局原局長徐強晉升,收受10萬余元。
對于此類指控,彭長健大多表示,對方是按正規(guī)程序正常晉升。
三是利用職權幫人辦事收受財物。有拆遷戶到現(xiàn)場“鬧事”,與開發(fā)公司發(fā)生糾紛,他派警察到現(xiàn)場,給予兩人以治安拘留14日的處罰。事后,他“笑納”開發(fā)公司的30萬元,用于購買別墅;有人打牌賭博,公安人員檢查時,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在彭的干預下,警方放了人;有人打麻將被拘留,彭打電話要求放人,被拘留者當天就被放了出來;彭為某開發(fā)商老總的姐夫了解案情,隨后,彭的兄嫂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到價值29萬余元的商品房。
庭上,彭長健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指控沒有太大的異議,但認為對部分物品估價過高。比如,彭的妻子經商,從事服裝生意,經常在解放碑一帶出入,購買的衣服多為“打折貨”,卻按市場價格估價;又如,妻子2009年做了手術,有朋友送的滋補品,卻被視為財產;他還說,有些十多年前的鞋子,自己都不知道在哪里,還有些沒用的服裝,都被納入“財產”,“這是不是合適?”
他說,自己只有一輛車,但承認自己曾與他人互換車輛,其中差價有11萬元。
對于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彭表示,“不能說服自己接受!
檢方指控,彭長健曾收受馬當13萬元人民幣、3萬美元;收受岳寧4萬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彭妻還得到過岳寧贈送的價值8000元的高爾夫球場消費卡,在買車時接受岳寧所送的3萬余元;此外,彭長健還28次接受王小軍共計89萬元的錢財。
此外,彭長健在逢年過節(jié)時,還經常邀約當時渝中區(qū)公安分局領導班子的成員參加馬當?shù)难缯垺?/p>
對此,彭長健承認,三人所開設的三家夜總會均在渝中分局的治安管轄范圍內,自己也從未對三家夜總會進行過查處。
彭長健在法庭上稱,公安機關主要通過日常檢查,對娛樂場所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由于以前出現(xiàn)過警察“濫用職權”的情況,因此彭長健提出了“治安管理無禁區(qū),履行職責有程序“的原則,對沒有犯罪線索、沒有舉報的場所,不得隨意檢查;有線索時,也須向值班領導報告才能檢查。
他說,這是自己提出來對全局宣布的,“也可以說是我個人決定的”。針對公訴人“這是否符合高效、及時的原則”的詢問,他說,這可能造成查禁不及時,但不可能每個規(guī)定都沒有負面效果。“我的主觀目的,是防止警察的‘權力濫用’!
彭長健辯解說,雖然自己去過夜總會,有人問過“是否要‘小姐’陪酒”,但自己予以拒絕。而且自己從未聽說三家夜總會有違法行為或案例,也沒有接到過相關舉報,因此直到案發(fā)才知道三人涉黑。
他表示,營利性陪侍在全國都是普遍現(xiàn)象,“對這種情況進行檢查,我沒聽說過。”
他還說,娛樂場所確實容易發(fā)生違法犯罪活動,夜總會可能存在黃賭毒現(xiàn)象,但在獲得證據(jù)之前,不能確認。
他說,娛樂場所很復雜,經營者希望與公安搞好關系,一是因為消費者可能和經營場所發(fā)生沖突,經營者希望得到關照;二是因為有的地方,個別民警吃拿卡要,經營者希望協(xié)調關系,避免警察著裝檢查,影響經營;三是因為個人、場所有違法行為。他說,自己收受財物時,認為屬于前兩種情況,現(xiàn)在才知道他們有違法行為。
他還說,自己一直以為馬當是個正當?shù)纳倘,是一個“什么都不管、非常超脫”的人。
他還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從來沒有直接或間接地明示或暗示部下對任何場所給予關照。(記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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