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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辦公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2)
2010年01月11日 17:0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保證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一攬子本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備采購公告,且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至發(fā)布具體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本年度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fā)布具體采購項目預備招標公告,且自發(fā)布預備招標公告之日起至發(fā)布正式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三)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分批采購采購標準相同的采購項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購項目,且已事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預備分批招標公告的;

  (四)公開招標不能成立,需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的。

  第四十條 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被邀請供應商就縮短提交投標文件期限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被邀請供應商:

  (一)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供應商庫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guī)定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投標文件未全部響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性條款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競爭性談判采購或詢價采購文件有實質性要求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招標文件可以規(guī)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擔保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中如要求參加談判和詢價的供應商交納保證金的,參照本條例有關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不得作為評審依據(jù)。

  第四十五條 招標文件公開發(fā)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供應商,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是指所有投標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部分供應商報價超過采購預算,致使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視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

  第四十八條 在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未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的,評標結束后,不能以供應商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為由予以廢標。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和第四十條第(四)項中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chǎn)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

  第五十條 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的批準。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批準前將采購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但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專業(yè)分類組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p>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yōu)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獨立進行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或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不得擅自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對采購文件規(guī)定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技術水平、職業(yè)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第五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以前,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經(jīng)采購人書面同意,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一次重新評審,并應同時將重新評審的理由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重新評審意見為最終評審意見。

  采購人或供應商對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的評分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該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復核。經(jīng)復核后需要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在原信息公告媒體發(fā)布變更公告。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執(zhí)行。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中的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質量標準等實質性內容應當與采購文件一致。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jié)能環(huán)保、自主創(chuàng)新、扶持中小企業(yè)等政府采購政策內容。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將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shù)量、質量、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 適用優(yōu)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的采購項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或相關協(xié)議確定合同金額或合同標的時,不得采取贈品、回扣等方式。

  第六十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除發(fā)生不可抗力外,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應當由采購人沒收并上繳同級國庫,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采購人可以按順序確定下一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并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以超出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理由拒絕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組織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

  第六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采購文件可以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應當與采購文件的原始記錄完全一致。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采購項目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第六十五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存在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未按規(guī)定程序補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購人員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五)采購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參加所質疑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文件,是指采購項目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采購文件的補充、變更和澄清文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采購文件的發(fā)布、發(fā)售、開標、評標、澄清、談判、詢價等各個程序環(huán)節(jié)。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提出質疑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且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或遞交談判、詢價響應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以及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提出質疑的,自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zhí),并在簽收回執(zhí)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說明依據(jù)和理由,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與質疑處理結果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有關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事項成立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提出質疑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并公告或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提出質疑的,應當認定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提出質疑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兩項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進行答復。詢問或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委托事項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第七十一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投訴應當有具體的質疑、投訴事項及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投訴。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應當是經(jīng)過質疑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財政部門受理的投訴事項已被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財政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投訴事宜,并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投訴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安排的采購項目,由主管采購人預算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十四條 供應商投訴時,應當當面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及相關證明;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

  (三)具體的投訴事項、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四)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所稱收到投訴后,是指財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投訴書之后。投訴書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財政部門可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申請。補正投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或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先行查處的,告知投訴人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七十六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做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被投訴人未提供說明材料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投訴事項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行為重大線索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將移交情況和移交文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終止投訴程序,但財政部門發(fā)現(xiàn)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投訴:

  (一)受理投訴后,發(fā)現(xiàn)投訴申請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質疑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jù)準確的;

  (三)投訴事項屬于國家保密范圍或屬于采購過程中未對外公開的內容,投訴人不能說明正當信息來源或提供有效證據(jù)的。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違反政府采購法或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jīng)確定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應當決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或撤銷合同,責令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中,需要取得相關證明、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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