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并非總是絞盡腦汁要把犯罪嫌疑人“往重罪里推”,他們是根據(jù)實際案情制定公訴目標的。“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檢方長時間無法舉出關鍵性鐵證,而犯罪嫌疑人卻已經(jīng)在看守所羈押了一年半載,按理說,法院此時可判無罪釋放。但判無罪釋放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公、檢方的有關辦案人員將因此承受極大的壓力。法官平衡各方利益,往往判個一年半載——實際上相當于當庭釋放。大家心平氣和、皆大歡喜!
在美國,法庭上更是允許存在合法的“交易”,人稱“辯訴交易”。檢方光明正大地告訴犯罪嫌疑人:“你現(xiàn)在涉嫌三項罪名,如果你主動招認其中一項,其他兩項就免了!
為什么給壞人辯護?
不少刑辯律師告訴記者,與“三難”等工作上的不順相比,民間對刑辯工作的缺乏了解,才是他們職業(yè)榮耀感低落的主要原因。與“撈人”、“撈錢”等貶義詞類似,社會上對刑辯律師還有諸如“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等低下的評價。
談及刑辯律師的職業(yè)形象問題,許昔龍有件不得不說的、親身經(jīng)歷的故事。有一天,鄰居遇上許昔龍時問他:“我在報紙上看到一個叫許昔龍的律師給一個罪犯辯護,是不是你?”許昔龍回答“是我”。
鄰居臉色驟變:“那些人都已經(jīng)被抓起來了啊,你為什么給壞人辯護?”許昔龍向他解釋:“‘壞人’也有辯護權呀,辯護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可鄰居就是無法接受許昔龍的解釋。
趙運恒向記者透露了他與當事人之間的磨合:“有時候,當事人要求我做無罪辯護,根據(jù)案情,我建議做罪輕辯護,當事人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如果不同意,我多半得順著他的要求去辯護,因為,律師是受雇于當事人的,得對當事人負責!
“極端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辯護律師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他的當事人除此之外,還犯有公、檢雙方所不知的乙罪。這時候律師該怎么辦?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律師不僅沒有義務舉報當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義務——有義務不舉報當事人的罪行。否則,當事人將不再信任律師。只有基于以委托關系為基礎的信任,我們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運轉(zhuǎn)!
轉(zhuǎn)向民事訴訟成趨勢
在此次重慶“掃黑”風暴中,重慶市高院執(zhí)行局原局長烏小青落馬(并在羈押期間上吊自殺),重慶女律師胡燕瑜隨之落馬。根據(jù)目前披露的情況,胡燕瑜與烏小青關系非同一般。
某北京律師告訴記者,他早前曾與胡燕瑜有過一面之緣,人們在向他介紹胡燕瑜時是這樣說的,“她是大律師,一個案子賺了4000萬元!
“我當時心想,一個案子賺4000萬元?她是律師嗎?商人做生意才有可能一次性賺這么多錢。”這位律師當時心想。果不其然,胡燕瑜翻了船。
這位律師對當時在場同行們的羨慕神情記憶猶新,他嘆息道:“現(xiàn)在很多律師都以掙錢的多少來衡量‘大律師’、‘小律師’。這種價值觀的扭曲,是導致這個行業(yè)存在頑疾的重要原因之一!
據(jù)記者了解,同等業(yè)務水準的刑辯律師與民商事律師、非訴訟業(yè)務律師相比,收入要低許多,“差好幾倍”。興趣,是刑辯律師當初選擇這一領域的重要原因之一,還有不少刑辯律師向記者坦言:如果能夠時光倒流、重新選擇,我肯定不再做刑辯了。風險大,麻煩多,回報少,人太累!澳壳埃蓭熃绱嬖谛剔q律師轉(zhuǎn)向民商事訴訟和非訴訟領域的趨勢。”
律師費為何有150萬?
案發(fā)后“撈錢”指責不斷
李莊在龔剛模一案中收取的150萬元律師費更是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的討論——律師費緣何如此昂貴?
記者在北京了解到,北京市司法部門與物價部門并未就律師刑事辯護的收費設置上限。
而在重慶方面,對律師收費上限的硬性規(guī)定也已于2006年12月1日廢止,轉(zhuǎn)而規(guī)定: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所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吳家友“私收律師費”的行為正是違反了此規(guī)定。
記者拿到了一份龔云飛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代理權限包括:咨詢、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和法律顧問。代理費:150萬元。有知情者告訴記者:“據(jù)我所知,這150萬元還包括處理龔剛模公司資產(chǎn)的酬勞!
而這150萬元也不可能全部落入李莊的腰包。首先,這筆錢需要納稅;其次,除了李莊,康達律所還指派了馬曉軍律師與其搭檔。此外,李莊作為合伙人,需要從代理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份子錢”,以供律所維持正常運轉(zhu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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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著名刑辯律師
因詐騙罪被判11年
2008年5月21日,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qū)法院判決認定廣州著名律師馬克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馬克東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馬克東在2001年代理涉黑人員宋鵬飛、趙文剛等人涉嫌故意傷害案時,“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等手段,兩次共騙取趙文剛?cè)嗣駧?00萬元。”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也高度關注,召開專題會議,并邀請刑法專家進行論證。專家們出具的論證意見書認為:馬克東的執(zhí)業(yè)中確實存在律師費未入賬、聲稱與法官有關系可以幫助協(xié)調(diào)等違規(guī)行為,但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008年7月23日,來自廣州、深圳的253名律師聯(lián)名“上書”,向全國人大和司法部提請“關注馬克東案,保障中國律師的命運和執(zhí)業(y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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