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頒布了《關于加強黨政正職監(jiān)督的暫行規(guī)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11月25日《新快報》)
在“裸官”外逃逐年遞增的背景之下,“裸體官員”現(xiàn)象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裸官”攜巨款外逃已非個案,不僅損害了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也增加了收繳贓款與反腐工作的難度。據(jù)商務部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外逃官員數(shù)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這些貪官轉移財產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卻屢屢得手,而且到目前為止國內對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沒有好的對策。這不得不說是我國反腐工作的一個空白。
事實上,“裸官”外逃禍害并不在于職位的高低,而在現(xiàn)有的體制安排中仍然缺乏一個對官員財產等基本情況進行廣泛的監(jiān)督,定期公示的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律保障。大部分貪官的外逃計劃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經歷一段時間。試想,假如能夠實行官員家屬出國定居申報制度、財產公示制度,讓公眾一起來廣泛地參與監(jiān)督官員。及時了解掌握官員的基本情況,“裸體官員”還能那么順利的外逃嗎?
“裸官”外逃歸根結底,還是現(xiàn)行法制的缺失和無力,還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jiān)督缺失,還是暗箱操作下的權力腐敗。說到底,是一個如何約束權力,促進群體監(jiān)督,保證公民或公民群體親身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的問題。而公務員財產申報、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難以出臺建立正是其關鍵所在。
鄧小平在提及干部腐化弊端時曾說,這些固然與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與其在貪官外逃后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國外引渡去交涉,為什么不事先就完善現(xiàn)有體制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實行財產公示制度和官員家屬出國定居申報制度呢?(孫顯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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